大多數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最終作出行政決定之前,還會對當事人作出告知書、通知書,如交警巡查發現汽車違法停車且駕駛員不在現場,會在駕駛員側車窗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如適用普通程序的處罰案件,在處罰決定作出前,會向當事人制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問:違法行為告知書等是否可復議可訴訟?
答:違法行為告知書等是否可復議可訴訟,要看該文書是否調整了當事人的(行政法)權利、義務,即是否減損了當事人的權利、增加了當事人的義務,多數行政執法文書的內容與文書名相對應,違法停車告知單是告知當事人有違法停車需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告知書是告知擬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擬處罰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權甚至申請聽證權,這些告知、通知行為屬于行政決定前的不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過程性行為,不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當事人合法權益自然也不可能被侵犯,該類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所指的行政行為。
也有“行政機關以告知書、通知書作文書名,文書載明的內容卻在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例外,對這類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行政復議審理、行政訴訟裁判中,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行政行為的文書名沒有決定性關系,而取決于該文書所載內容是否調整了行政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行政法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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