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未規定被申請人是否享有委托代理權利。
問: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否享有委托代理權利?
答: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享有委托代理權利,理由如下:
(一)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未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是否享有委托代理權利,但委托代理權利無論是在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均屬于當事人一般性權利,行政復議法律雖未明確,仍應當被申請人行使委托代理權利。有人認為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被申請人不享有委托代理權利,不能委托律師參加行政復議,這是有失偏頗的,法無授權不可為,其內涵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約束權力,使權力不能肆意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行政機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作被申請人,只有權利、義務,沒有權力,對其不應適用“法無授權不可為”原則,而應適用“法無禁止則自由”;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極大的相似性,行政復議中的被申請人,其角色、地位、權利義務等類同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被告屬于當事人的代理人,根據現行法律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行政機關(行政復議中的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中的一類或兩類,既允許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在行政訴訟中享有委托代理權利,則該權利應一以貫之,不能在一程序中給予、另一程序中剝奪;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4年1月1日實施)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不能參加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參加聽證?!痹摋l款也間接明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享有委托代理權利,行政復議法相比其他訴訟法,通過晚、修法間隔長,在基礎部分必然要借鑒類似法律,工作人員正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代理人范圍。且該規定中的“委托”可謂用詞非常準確,用于區分行政機關與代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負責人之間的代表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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