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未規定代理人范圍。實踐中,有“實習律師”以行政復議當事人代理人身份參與行政復議活動。
問:“實習律師”能否作為當事人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答:“實習律師”不能以律師、“實習律師”名義作為代理人;“實習律師”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代理人范圍的,依法代理。理由如下:
對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統一司法考試之前為律師職業資格證)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準備成為執業律師的人員,民間俗稱為“實習律師”,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對其的表述為“為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根據相關法律和協會規定、官方機構的定義,以及分別由司法行政部門為律師頒發《律師工作證》(俗稱律師執業證,頒發對象包括公職律師)、律師協會為“實習律師”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等,可以推定官方對“實習律師”的定性為非律師,可以被歸入“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這一類范圍,可見民間約定俗成的“實習律師”這一稱呼并不準確,容易使一般人員產生根本性錯誤認識。
相關的法律和行業自律規定也對“實習律師”的行為作了較多禁止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三條、《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修訂)第六條第四款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律發通〔2021〕3號)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等規定,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執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律師名義在委托代理協議上簽字,行政復議法律規定了當事人的委托代理權,未規定行政復議代理人范圍,行政復議代理活動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代理人規定,即以下三類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實習律師不屬于上述三類人員,不能作為代理人。
代理人范圍按是否為律師可分為律師代理和非律師代理,律師可以以當事人近親屬等非律師身份、名義從事代理活動,但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非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名義從事代理活動,實習律師以“實習律師”名義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委托代理代理手續材料提交的身份證明是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實質是有意無意將“實習律師”混淆歸為“律師”而作出相應行為,有的甚至在委托代理手續材料中將實習兩字都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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