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行政爭議,通常想到的是信訪、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后兩者是法定的行政爭議救濟途徑,大多數行政爭議的救濟屬于既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選擇行政復議呢,有什么制度優勢?
問:行政復議的制度優勢?
答:相較而言,行政復議擁有以下制度優勢:
一、免費。行政復議不收取任何費用,聘請律師、打印材料、鑒定等向其他機構、人員交納的費用除外,而行政訴訟是存在訴訟費用的;
二、高效。行政復議的立案審查期限是5個工作日,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受理之日起30個自然日(2024年新法實施才有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最長是60+30個自然日,而行政訴訟立案決定期限是7個自然日,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在不延長的情況下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45個自然日。可見,從理論上來比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立案期限在絕大多數時候一致,而審理期限明顯短于行政訴訟;
三、便民。除當場、郵寄等傳統申請途徑外,上級復議機構在下級復議機構設立了行政復議服務點,如興國縣各鄉鎮、經區開的行政復議服務點(司法所)可以提供代收行政復議申請材料、行政復議申請書樣本等便民服務;
四、監督權限更全。行政復議監督權限來源于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是系統內部垂直向下的監督,而行政訴訟監督權限來源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屬跨系統的外部、司法監督,以變更權為例,行政復議的變更權幾乎不受限制,而行政訴訟的變更權被限縮在“行政處罰明顯不當”、“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兩類案件;
五、全范圍調解。自2024年1月1日起,新行政復議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兩類案件可調解的規定基礎上,將調解擴大到全范圍并將條文調整至第一章總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不調解,行政賠補償及自由裁定權兩類案件可以調解,故行政復議調解范圍更寬廣。
附部分法律依據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第八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年修正,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第六十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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