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興國縣劉金祥食品商行銷售的小臺芒
(一)食品名稱:小臺芒,購進日期:2025年6月27日;不合格項目:吡唑醚菌酯。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劉金祥食品商行,經核查,該店購進該批次小臺芒12公斤,小臺芒抽樣時基數是2.212公斤,至收到檢測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采購導致的,興國縣劉金祥食品商行對食品采購環節把控不嚴格。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店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購進使用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興國縣味湘源餐飲店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屬初次違法,且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25.66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5】238號)。
二、興國縣第二醫院有限公司食品原材料茄子
(一)食品名稱:茄子,購進日期:2025年7月6日;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第二醫院有限公司,經核查,該公司購進該批次茄子12.5公斤,茄子抽樣時基數是3.25公斤,至收到檢測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采購導致的,興國縣第二醫院有限公司對食品采購環節把控不嚴格。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公司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購進使用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興國縣第二醫院有限公司采購農藥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9.75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5】237號)。
三、贛州市金百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原材料茄子
(一)食品名稱:茄子,購進日期:2025年7月6日;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贛州市金百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核查,該公司購進該批次茄子12.5公斤,茄子抽樣時基數是2.6公斤,至收到檢測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采購導致的,贛州市金百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對食品采購環節把控不嚴格。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公司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購進使用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贛州市金百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采購農藥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7.8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5】236號)。
四、興國縣初選百貨店經銷的小臺芒
(一)食品名稱:小臺芒,購進日期:2025年7月7日;不合格項目:戊唑醇。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初選百貨店,經核查,該店購進該批次小臺芒9公斤,小臺芒抽樣時基數是4.618公斤,至收到檢測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生產環節導致,興國縣初選百貨店沒有把控好食品采購關。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商行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興國縣初選百貨店經銷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46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5】244號)。
五、興國縣信德副食商行經銷的老姜
(一)食品名稱:老姜,購進日期:2025年7月9日;不合格項目:鉛(以Pb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信德副食商行,經核查,該商行購進該批次老姜50公斤,老姜抽樣時基數是2.812公斤,至收到檢測報告時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生產環節導致,興國縣信德副食商行沒有把控好食品采購關。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商行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興國縣信德副食商行經銷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39.3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5】24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