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行審黨組字〔2025〕5號
關于印發《中共興國縣行政審批局黨組會議議事規則》的通知
局屬單位,局機關各股室:
為進一步完善局黨組議事制度、規范黨組會議程序,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經黨組會議研究,制定了《中共興國縣行政審批局黨組會議議事規則》,現予印發。
中共興國縣行政審批局黨組
2025年8月26日
中共興國縣行政審批局黨組會議議事規則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是黨對非黨組織實施領導的重要組成形式。黨組包括黨組性質的黨委。
第三條 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和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
第五條 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單位黨的建設重大事項
1.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2.重大思想動態的政治引導;
3.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
4.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重要事項;
5.加強黨對統戰、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6.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向下級黨組織發布的重要事項。
( 二)事關單位發展的重大事項
1.制定擬定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
2.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3.重大改革事項;
4.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5.重大項目安排;
6.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產處置、預算安排;
7.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
8.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9.以黨組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
(三)干部、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1.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干部教育培訓、選拔、考核、監督中的重要事項;
2.人才工作規劃,人才培養和人才激勵保障的重要措施;
3.推薦優秀年輕干部和推選上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四)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 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八條 黨組會議的出席人員為黨組成員。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和決定干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須在會前向黨組書記請假。
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列席黨組會議。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九條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不成熟的議題不得提交黨組會議討論并決策。
第十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序。議題相關股室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需要充分征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以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視情況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
第十一條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成員、分管負責領導或相關股室負責人匯報。黨組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黨組書記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二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黨組成員應當對黨組討論和決定的事項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原則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責任人或股室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或不予通過。
第十四條 黨組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在會議文件的起草、印發、傳閱等環節,應回收的文件和資料,要及時回收、妥善處理。黨組會議作出的決議或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開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四、議定事項執行和監督
第十七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黨組成員必須堅決服從黨組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在上級或本級黨組織改變決定以前,除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后果等緊急情況外,必須無條件執行已作出的決定。
第十八條 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分管班子成員或相關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黨組書記對實施工作負總責。決定的執行和進展情況,應及時向黨組書記報告,重要情況向黨組會議報告。明確由相關股室負責的,由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單位黨組成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未經批準公開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第二十條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五、附則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黨組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資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歸檔會議材料等。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單位黨組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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