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訂全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生態環境督察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督促、指導、調度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承擔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 常工作。
2.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有關地方性法規及縣政府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全縣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生態環境標準,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管理工作。
3.負責12369執法及全縣環境信訪投訴的受理及辦結后的回復上傳資料;
4.擬訂大隊工作制度并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大隊各部門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檔案、保密、政務信息、電子政務;
5.負責大隊各類學習、會議的總體安排及記錄工作。起草擬定以大隊名義發出的各種文稿、文件和機關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