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15日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提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此后,《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在創新行政執法方式中明確提出了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的要求。2023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2023-2025年)的通知》,提出依法推行減免責清單制度。2025年4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提出,規范行政檢查結果處理,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為推進包容審慎執法,推動實現公正執法,結合全省衛生健康工作實際,我委印發了《江西省衛生健康涉企領域輕微違法、初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二、制定過程
2025年1月中旬,我委立足我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實踐,在參考浙江、湖北、廣東等省衛生健康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對行政處罰法中有關不予處罰的認定因素、方式、程序等內容進行細化和明確,初步擬定了《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3月,發文向全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內有關處室及委屬有關單位征求了意見和建議,共收集意見建議5條,采納和部分采納4條。4月10日通過委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期間未收到相關意見建議。5月中旬,省疾控局組織對《指導意見(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共收集意見建議20條,采納18條;6月上旬,組織市、縣(區)兩級監督執法機構45名執法骨干對《指導意見(送審稿)》進行征求意見,共收集執法骨干意見8條,采納和部分采納7條;6月下旬,向各地市及各地市277家企業進行征求意見,共收集企業意見8條,采納和部分采納5條,并于7月通過合法性審查。
7月31日,經2025年第14次主任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8月18日正式印發。
三、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由正文和附件構成。
正文共有二大點,第一點明確內涵及適用條件,第二點明確組織保障。其中第一點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輕微免罰、首違不罰的內涵。二是輕微免罰、首違不罰的精準適用。本部分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關條款,同時參考了江蘇、山西等省份相關領域實施意見進行設置,其中“同一違法行為間隔2年(24個自然月)以上”條件主要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進行設置。三是輕微免罰、首違不罰的情節認定。本部分主要參考了《江蘇省衛生健康領域初次或者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指導意見》(蘇衛規(監督)〔2023〕2號)進行有關情節認定,同時對“多次”進行了明確。
附件共有2個。附件一,《輕微違法/首次違法行為改正承諾書》;附件二,《江西省衛生健康涉企領域輕微免罰及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采取項目清單明確列舉的方式,共有22項不予處罰事項。
四、主要特點
文件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立足實際,于法有據。此項工作是對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輕微免罰和首違不罰等法律條文、執法理念的細化落實;也是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落實舉措,是衛生健康領域優化營商環境、落實包容審慎執法理念的積極探索和具體實踐。同時,在規范實施程序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均為制定《指導意見》參照的重要法律依據。二是明確適用,確保規范有序。《指導意見》采取清單項目列舉的方式,明確全省通行的清單項目范圍,給各地明確指引,各地可結合實際對清單進行擴充。三是強化執法留痕,實現可追溯管理。要求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需按照《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同時增設《輕微違法/首次違法行為改正承諾書》,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教。
信息來源: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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