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予以解讀。
一、為什么要修訂《辦法》?
《辦法》作為《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配套政策,自出臺以來對規范傷殘撫恤工作、落實殘疾人員撫恤待遇發揮著重要作用。現行《辦法》于2007年8月1日施行,2013年、2019年分別作了部分修改。2024年,《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訂出臺,對殘疾撫恤有關內容作出重要調整。為更好推動條例落實落地,回應優撫對象關切,我們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辦法》修訂后殘疾人員能享受哪些便利服務?
《辦法》進一步優化了殘疾等級評定工作程序,縮短了評定時間。比如,增加了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啟動調整殘疾等級情形,引導地方主動提供服務;明確評殘申請材料補正一次性告知要求,增加補正通知書式樣;將省級部門審批時間由60個工作日調整至40個工作日。
三、《辦法》在保障殘疾人員待遇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為更好推動殘疾撫恤待遇落實落地,《辦法》將撫恤待遇享受時間由評定殘疾等級的下一個月調整至當月,中止待遇恢復時間由審核確認下一個月調整至當月。規定中止或者取消待遇需經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明確多次致殘殘疾性質不同的,以撫恤金高者定性,確保殘疾人員就高享受待遇。
四、如果對評殘結果有異議,有哪些救濟途徑?
《辦法》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有關要求,明確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申請人如果對《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不服,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對殘疾撫恤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有哪些監管措施?
《辦法》規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規定審批撫恤待遇的;(二)在審批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三)不按照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的;(四)在傷殘撫恤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五)虛報傷殘人員數據申報撫恤金的;(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