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安委辦、縣減災辦、縣防汛辦、縣防滅火辦成員單位:
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及《江西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實施細則》、《贛州市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工作規則》,我辦起草修訂了《興國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單位意見。請各單位于11月5日下班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加蓋公章反饋至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聯系人:張清連,聯系電話:0797-5309865,郵箱:xgyjj515@163.com。
興國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1月4日
興國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工作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興國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是縣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全力防范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風險,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第二條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不代替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職責。主要任務,是在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指導下,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統籌部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三條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由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由縣長擔任。其他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其中分管應急管理的副縣長負責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日常工作。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擔任(主要領導為縣級領導的,則由分管領導擔任)。
第四條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的日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兼任,副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黨委委員兼任。
第五條 在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的框架下,分別設立教育、能源、文化和旅游、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道路交通、商務、消防等8個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各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第一主任由分管副縣長擔任。主任由牽頭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單位)分管領導擔任(主要領導為縣級領導的,則由分管領導擔任)。未覆蓋的行業(領域)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和部門職責負責。
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牽頭部門(單位),辦公室主任原則上由牽頭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兼任。
第六條 變更規定
(一)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變更時,經縣政府分管應急管理領導同意,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印發通知;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變更時,經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第一主任同意,由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印發通知,變更情況抄送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和委員會辦公室。
(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組成人員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的接任人員自然更替。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副主任變更后,由縣政府辦印發通知。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統籌指導、綜合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并加強督查檢查。
(二)分析全縣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形勢,研究提出做好本縣相應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研究討論全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大規劃、重要制度和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事項,研究討論全縣年度工作要點,按職責明確各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任務,協調推動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
(四)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對處置。
(五)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考核,組織開展巡查、綜合督查等工作,組織實施掛牌督辦、約談、警示通報、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議等。
(六)督促指導縣直有關部門、各鄉鎮(區)嚴格開展安全監管執法,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和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嚴格落實責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組織評估。
(七)按照有關災害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或工作機制,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直接轉為縣應急指揮部,分級分類啟動相應級別響應,負責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縣應急指揮部在災害事故發生時的具體組織體系和應對處置的工作模式,以各專項應急預案為準。
(八)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和獎勵工作。
(九)統籌協調開展自然災害受災群眾救助工作,做好群眾生活保障,維護群眾生產、生活穩定。
(十)指導推動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正向激勵工作,統籌協調開展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違等工作。
(二)定期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報告工作,定期分
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評估,研究解決影響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
(三)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縣委、縣政府領導指示批示、會議精神、決策部署在本行業(領域)的宣傳、貫徹、落實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調研、監管及工作經驗的總結推廣、制度機制的創新,研究制定本行業(領域)遏制事故的有效辦法和舉措。
(四)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檢查各成員單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督促各成員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交辦的其他事項。各安全專業委員會監管范圍以外的行業(領域),按縣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和部門職責監管。
第九條 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省市安委會、省市防減救災委工作要求,并加強督促檢查。
(二)開展聯合會商研判,分析全縣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形勢,開展防災減災救災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調查研究,研究相關政策措施,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提出意見建議。
(三)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和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
(四)承辦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會議、文件起草、制度擬訂、議定事項跟蹤督辦等工作。
(五)推動各鄉鎮(區)、各成員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責任,統籌推動災害防范預警處置等信息的共享。
(六)協調各成員單位和各鄉鎮(區)推進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和能力建設,協調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評估常態化工作,組織實施基層綜合減災能力建設。
(七)參與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的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研究。
(八)組織實施全縣安全生產考核、巡查,防災減災救災督查、檢查,以及相關的各項專項檢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建專家團隊,通過交叉檢查、明查暗訪等方式,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指導服務。
(九)通報約談、警示提醒生產安全事故多發、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鄉鎮(區)和單位,提出工作建議,督促抓好落實。
(十)組織實施對各行業領域一般及典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掛牌督辦,指導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審核一般及典型事故調查報告,組織實施性質惡劣、社會關注度高的典型事故的提級調查。
(十一)按照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決策部署,做好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啟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縣應急指揮部響應處置的突發事件的有關銜接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年度工作要點和任務分工方案建議,并跟蹤督促落實。
(十四)綜合匯總、通報、報告全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工作情況,推廣先進典型經驗做法,統籌做好正向激勵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和獎勵。
(十五)負責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的日常協調聯絡工作。
(十六)研究起草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和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相關制度機制。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成員單位研究提出解決安全專業委員會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對策措施及工作建議。
(二)協調成員單位間安全生產聯合檢查,督促相關成員單位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三)承辦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四)做好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安全生產情況匯總,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意見建議,向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及辦公室報告工作情況。
(五)根據本行業(領域)全國、全省、全市、全縣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和事故通報,提出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負責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工作。
(七)承辦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和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全體成員會議。全體成員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全體成員參加。會議議題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各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安全生產工作和防災減災救災有關要求和全縣當前工作形勢研究提出,報請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專題工作會議。專題工作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副主任主持召開,與會議議題有關的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成員、聯絡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會議議題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各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或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提出,報請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審定。
(二)工作訪談制度。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及其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下級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縣直有關部門、駐縣有關單位、縣屬企業開展工作訪談,主要是傳達指示要求、下達工作任務、協商重大事項、給予提醒提示等。
(三)工作報告制度。各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職責的成員單位,每半年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其他成員單位,每年至少報告一次;印發的安全生產重要文件,抄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副主任,抄送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全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四)綜合督查制度。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組織的安全生產綜合督查每年1次,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科級領導干部帶隊,有關成員單位派人參加。
(五)考核巡查制度。按照縣委、縣政府統一部署,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年度各鄉鎮(區)及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對各鄉鎮(區)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巡查。
(六)通報約談制度。適時通報全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情況。對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人數上升幅度較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和安全生產問題突出的鄉鎮(區)、行業領域,以及在防災減災救災領域領導不重視、工作不落實、風險隱患突出、災險情應對處置不力的鄉鎮(區)、行業領域,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或其辦公室對有關鄉鎮(區)黨委、政府負責人或有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
(七)掛牌警告制度。對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鄉鎮(區)發生較大影響事故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掛紅黃牌警告管理,督促相關鄉鎮(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重要災險情、重大災害風險隱患和重大工作問題,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掛牌督辦,并持續跟蹤整改,抓好督促落實。
(八)會商制度。月度、年度,防火重點期、汛期,重要節假日或重大活動前,或可能發生強降雨、強對流、臺風、低溫雨雪冰凍等災害性天氣過程前的災害風險會商,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開展。會商會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或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開。應急響應期間的災害風險會商,由縣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
(九)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林業、地震、消防、氣象等部門(單位)合作,實現各類災害險情(或工程險情)和災情、天氣和汛情實時監測預警預報信息、水工程調度指令、其他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互通。
(十)包片分工制度。實行縣領導和成員單位包片分工負責制,有關縣領導和成員單位根據包片分工情況對包片區域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重點工作督查檢查,監督指導責任區域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重點工作落實。
(十一)提級調查制度。對于性質惡劣、社會關注度高的典型事故,組織實施提級調查工作,嚴格落實責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二)專項整治制度。圍繞安全生產突出問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專項整治,并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
(十三)正向激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給予一定形式的正向激勵。
(十四)文件簽發制度。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員會文件由委員會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二條 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根據需要,組織召開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聯絡員會議、委員會辦公室專題會議。會議議題根據工作需要擬定,涉及重要問題按程序報批。
(二)聯絡員制度。明確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聯絡員,定期組織學習、交流情況、研究問題。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科室負責人擔任。
(三)會商研判制度。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各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定期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并報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定期對全縣安全生產形勢進行分析研判,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議。根據工作需要,開展會商研判。
(四)督查督辦制度。對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工作部署和議定事項,建立任務清單和責任清單,及時將督促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向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報告;向生產安全事故多發和問題隱患突出的鄉鎮(區)、部門發出整改函,督促整改落實。不定期向各鄉鎮(區)、各成員單位通報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部署、典型經驗做法、重要工作進展等情況。
(五)文件簽發制度。委員會辦公室文件經報委員會副主任同意后由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簽發。
第十三條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有關工作制度,由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十四條 各行業(領域)安全專業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工作制度,由各單位負責制定并推動落實。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文件由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成員單位組織起草,根據需要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按程序報縣安全生產和防減救災委主任簽發。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興國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