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8日,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高興鎮邱某某煙花爆竹經營店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時,現場查獲該店銷售非法經營的爆竹(瘋狂大鯊魚19盒、戰狼II號8盒),屬個人燃放類產品,其單個藥量超過0.2g/個,不符合煙花爆竹相關法律法規,為超藥量禁售產品,存在安全隱患。
處理結果:該經營店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對該經營店作出處人民幣1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75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4年5月8日,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在江背鎮張某煙花爆竹零售店進行核查時,發現該店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核定儲量(零售許可證核定儲量190箱/190千克),實際現場存放了255箱,屬于超零售許可證核定儲量存放煙花爆竹行為;執法人員還發現該店的經營場所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核準的經營場所不符,屬于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情況下,擅自改變煙花爆竹經營場所行為,存在安全隱患。
處理結果:該零售店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對該零售店作出處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24年3月5日,興國縣公安局民警在對興國縣李某文具店的貨物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二樓、三樓也存有少量的煙花和爆竹,總價值約500元。經公安部門調查取證,初步認定興國縣李某文具店涉嫌非法買賣煙花爆竹行為。
3月6日,興國縣公安局按照相關規定將該店涉嫌非法買賣煙花爆竹的案件線索移交興國縣應急管理局進行調查處理。
處理結果: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三款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店作出處人民幣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2306元。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高興鎮文溪村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興國縣某林汽車維修店負責人正在對鏟車挖斗進行熱切割作業。經調查核實,該汽修店負責人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熱切割作業,其行為屬于無證上崗作業行為,存在安全隱患。
處理結果: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店作出處人民幣1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前往興國縣某鵬汽修店核實該店涉嫌無證電焊作業行為時,執法人員通過調取店內監控錄像分析發現,汽修店負責人于2024年5月16日10時30分正在對一輛前來維修的贛D·K39**貨車的大梁處進行焊接作業。經調查核實,該汽修店負責人在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焊接作業,存在安全隱患,屬于無證上崗作業行為。
處理結果: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店作出處人民幣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基本案情:2024年2月9日,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永豐鎮開展煙花爆竹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永豐鎮鐘某煙花爆竹零售店的經營場所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核準的經營場所不相符,在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改變煙花爆竹經營場所,屬于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煙花爆竹經營場所行為。
處理結果:該店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興國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店作出處人民幣1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