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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違法人員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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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應急罰〔2024〕ZF-023號 |
興國縣龍口鎮劉瑞華煙花爆竹零售店銷售非法經營的爆竹等案 |
興國縣龍口鎮劉瑞華煙花爆竹零售店 |
2024年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興國縣龍口鎮劉瑞華煙花爆竹零售店開展煙花爆竹執法檢查,查獲了你店銷售非法經營的爆竹(分別為大鯊魚28盒、小鯊魚49盒、超級環保1盒),屬個人燃放類產品,其單個藥量超過0.2g/個,不符合煙花爆竹相關規定,為超藥量禁售產品,存在安全隱患。 |
對興國縣龍口鎮劉瑞華煙花爆竹零售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8元,并處人民幣5500元的罰款 |
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和《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我局發至你單位的繳款碼繳納罰款 |
興國縣應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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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應急罰〔2024〕ZF-024號 |
興國縣埠頭鄉鄧敏煙花爆竹零售店未按規范要求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案 |
興國縣埠頭鄉鄧敏煙花爆竹零售店 |
2024年1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埠頭鄉開展安全防范工作督查檢查時發現該店煙花爆竹倉庫內所使用的照明設備是普通的電氣設備,未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不符合行業標準要求,存在安全隱患,屬于未按規范要求安裝使用防爆電器設備行為。 |
對興國縣埠頭鄉鄧敏煙花爆竹零售店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我局發至你單位的繳款碼繳納罰款 |
興國縣應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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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應急罰〔2024〕ZF-025號 |
興國縣周兵煙花爆竹店擅自改變經營場所案 |
興國縣周兵煙花爆竹店 |
2024年1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煙花爆竹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現在的經營場所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發證機關核準的經營場所不相符,屬于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改變經營場所行為,無法保證安全。 |
對興國縣周兵煙花爆竹店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元的行政處罰 |
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我局發至你單位的繳款碼繳納罰款 |
興國縣應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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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應急罰〔2024〕ZF-026號 |
興國縣偉紅副食店未按規范要求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案 |
興國縣偉紅副食店 |
2024年1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煙花爆竹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煙花爆竹臨時存放點內安裝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并通電使用,不符合行業標準要求,存在安全隱患,屬于未按規范要求安裝使用防爆電器設備行為。 |
對興國縣偉紅副食店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我局發至你單位的繳款碼繳納罰款 |
興國縣應急管理局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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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應急罰〔2024〕ZF-027號 |
興國縣聯秀食品銷售部未按規范要求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案 |
興國縣聯秀食品銷售部 |
2024年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龍口鎮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店煙花爆竹臨時存放點內安裝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并通電使用,不符合行業標準要求,存在安全隱患,屬于未按規范要求安裝使用防爆電器設備行為。 |
對興國縣聯秀食品銷售部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 |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我局發至你單位的繳款碼繳納罰款 |
興國縣應急管理局2024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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