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財政局為主管財政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財稅發展戰略,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措施。
(二)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縣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縣對鄉鎮(區)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非稅收入監管,按規定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進行監管;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的有關政策,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組織制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財政國庫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五)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六)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并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辦理和監督縣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制定縣本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算審查、結算管理工作。
(八)編制縣本級土地出讓收支年度預算,監督管理土地出讓收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土地收儲和土地出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在本縣貸款項目的有關業務。
(十一)負責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擬訂財經監督的制度和辦法,研究制訂財經監督檢查的工作規劃與強化財經監督檢查的措施;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全縣財經監督檢查工作,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重大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組織對預算部門編制部門預算建議計劃、預算績效說明書和績效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和預期績效評估; 具體組織本級績效預算的執行,并對預算的執行進行績效監督檢查和控制;負責審查本級預算部門績效自評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批復部門。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