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統計局,國家稅 務總局江西省各市、縣(區)稅務局:
為落實落細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根據《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18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贛人社發〔20203 11號), 結合實際,現就我省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有關問題通知 如下:
一、準確把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政策
(一)關于適用對象和執行期限
1.免征中小微企業2020年2月至6月三項社會保險當期單位應繳費部分,減半征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2020年2月至4月三項社會保險當期單位應繳費部分。
減免金額嚴格按照費款所屬期核定。參保單位補繳2020年1 月及以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社會保險費,不屬此次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范圍。
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以下簡稱“減免期”)職工個人應繳費部分繼續按規定繳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2.以單位方式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免征2020年2月至6 月三項社會保險當期雇主應繳費部分。減免期間職工個人應繳費部分繼續按規定繳納,由雇主代扣代繳。
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不屬此次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范圍。參加了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在年內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和繳費月數。
3.勞務派遣企業(單位),按派遣企業規模劃分,相應減免三項社會保險當期單位應繳費部分。勞務派遣企業不得向用工單位收取已減免的社會保險費。
4.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不屬此次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范圍。
5.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律師事務所、宗教 團體等不屬于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的組織機構,以單位方式參保繳費的,減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三項社會保險當期單位應繳費部分。
6.2020年2月1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單位類型 劃分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減免金額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 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各地要加強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嚴格做好審查核減工作。
7.同一單位不同人員在多地參保的,統一按人員所屬單位確定類型。未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的地區,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單位類型劃分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二)關于與降費率政策的銜接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 至2021年4月30日。減免期內費率有調整的,費率先調整到位,再在調整后的費率基礎上減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三)關于減免期內繳費基數
嚴格按照上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及繳費基數上下限核定個人繳費基數;對單位新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按起薪當月(全月)工資收入核定。2020年社會保險使用的城鎮單位就業人 員平均工資出臺前,暫按原繳費基數減免相應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2020年社會保險使用的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出臺后,減免期間因個人繳費基數調整形成的單位繳費增加部分 予以相應減免,個人繳費增加的部分予以補收。
(四)關于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轉移接續
減免期間,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系轉移接續按現行規定執行,減免期內的統籌基金按照個人繳費基數核定。
(五)關于已繳納應減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1.對已繳納2020年2月及以后應減免社會保險費的參保單位,要重新核定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金額。對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
2.對中小微企業,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可按程序批量發起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材料。
3.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參保單位溝通,根據參保單位意愿和選擇,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4.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退費納入省級統一支付計劃,由省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統一撥付。
5.失業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出具退費計劃,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退費。
二、做好適用對象的劃分
(一)關于組織機構類型的劃分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類型的劃分,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各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結合單位性質劃分。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涉企數據,機構編制部 門機關事業單位、民政部門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宗教團體和司法部門律師事務所數據比對,準確劃分參保單位組 織機構類型。
(二)關于企業規模的劃分
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階段性減 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贛人社發〔2020〕11號)精神,由 省統計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X工信部聯企業〔2011〕 300號)以及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對具 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行劃分,區分大型與中小微型企業。對統計部門按規定可以劃分確定的,直接采用統計部門企業規模劃 分結論;一時無法劃分清楚的,暫按中小微企業對待,待確認后再據實調整。
(三)關于企業分支機構的處理
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規模劃分。企業設立不具 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含分公司,下同)的,企業規模劃分指標 應包括分支機構;企業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的,子公司單獨 劃分。對大型企業下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實行大型企業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對大型企業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未達到大型企業劃分標準的,實行中小微企業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
(四)關于參保單位類型確定程序
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省統計部門提供的全省企業劃分情況,通過與相關部門數據比對,擬制大型企業名單,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按程序聯合下發至各市、縣(區)。
市、縣(區)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適當方式對大型企業名單進 行公示并核實。無異議的,按企業規模劃分減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有異議的(含漏劃的大型企業),暫按中小微企業減免。
參保單位對劃分結果有異議的,可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 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交2019年度本單位財務決算報表、法定勞動工資年報等能夠確定其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 年12月份從業人數的相關材料,由當地人社部門會同財政、統計、 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營業收入規模由當地稅務部門確定。
各設區市人社局、財政局、統計局、稅務局在2020年4月20日前,將當地有異議企業的審核認定結論及相關材料報送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進一步核實。
大型企業名單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省稅務局 報省人民政府最終確認。
三、簡化減免流程
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工作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參保 單位劃分類型辦理,參保單位無須申請。
四、有效銜接緩繳與延期繳費政策
1.減免期間,受疫情影響,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 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參保企業,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20條政策措施的通知》(贛府發〔2020〕2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省 政府有效應對疫情穩定經濟增長20條政策措施切實做好社會保 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20〕62號)規定,延期至疫 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繳(以下簡稱“延期繳費”)。延期繳費后生 產經營仍嚴重困難的,可申請緩繳,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 緩繳(含延期繳費,下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 免收滯納金和利息,緩繳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從實際繳費當月起 計息。
2.對受疫情影響延遲辦理單位和人員新增參保業務的,根據組織機構類型或企業規模劃分,按照費款對應所屬期,減免相應 的社會保險費。
3.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相應的社會保險費;未及時補齊的,待補齊后發放相關待遇,并補發緩繳期間應發放的待遇。實施階段性減免、緩 繳工傷保險費政策,在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補齊相應繳費后,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4.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也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5.以單位方式參保繳費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企業執行延期繳費政策。
6.延期繳費參保單位無需提前申請,由社保經辦機構內部辦理。
五、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
1.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 收統支、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調劑和設區市統收統支、失業保 險省級調劑和市級統籌工作,及時籌集資金,確保三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2.減免期間,參保單位應按規定參保并如實申報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參保單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 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六、做好核算調度工作
各級人社部門要做好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統計核算,核算采取全省統一口徑、統一核算方法和統一數據來源,由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統一生成。省人社廳建立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調 度和通報機制,各設區市人社部門要按月報送減免實施情況。
根據減免情況,按規定合理調減三項社會保險2020年基金收入預算。
七、加強減免期間的風險防控
各地要嚴格按照全省統一規定開展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工作,不得自行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政策外的單位或人員不得納入減免范圍,期限外的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要督促參保單位 及時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如實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準確核定 減免金額。要加強內部管控,通過信息系統辦理業務,嚴禁手工操作,切實防范經辦風險。要加強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等基礎數據的管理,嚴格區分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參保單位的組織機構類型,如實執行差異化的社會保 險費減免政策。
各地要根據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異常數據核查功能,將減免期間參保人員繳費身份、繳費基數、繳費月數等異常變化數據作為重點風險排查對象,并結合勞動合同、職工個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等予以核實,不屬減免范圍的,應立即予以糾正。要防范用工單位在減免期內選擇性參保行為,規避工傷(亡)事故責任。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及時上報。
八、開展政策宣傳解讀
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是應對疫情這一突發事件所采取的一項特殊措施,在我國社保制度建立以來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各地要加強輿論引導,樹立“保企業才能穩就業,穩就 業才能有保障”的輿論導向,提振企業信心,防止出現攀比,穩 定社嘗預期。要按照統一下發的宣傳口徑開展宣傳,通過網站、服務熱線、微信公眾號、政務微博、短信等方式講解政策,解讀 操作,回答疑問。要對轄區企業開展一對一的政策推送,確保不見面把政策送到每一戶企業,讓企業知政策、算清賬、會操作、能享受。要認真做好社保業務經辦人員和熱線接聽人員的政策培訓,利用視頻會議、網上授課等方式開展業務培訓,確保工作人 員學得懂、答得準、會執行。要借助主流媒體力量,及時向社會公布工作進展及成效,為穩就業、穩企業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地要高度重視此次社會保險費減免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把好事辦好。要抓好組織實施,壓實責任,及時 掌握實施情況,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減免政策不漏一企。要 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相關預案,既要減輕企業繳費負擔、又要保障職工社保待遇不受影響。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統計 局、省稅務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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