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保護不動產登記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產權登記和交易,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切實執行“合理審慎”的市查機制和“有錯必糾、有損必賠”的糾錯機制,進一步保障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行政法》,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登記中造成錯誤或損失,有侵犯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受害人可依照本制度申請獲取得賠償。
二、適用情形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登記財產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登記完成后,由于出現了新事實導致登記簿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致的,不屬于登記錯誤:
(二)申請材料為虛材料的和申請登記的內容存在權屬爭議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
(三)不動產統一登記前遺留的有房產證無土地證、房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等問題,不涉及登記機構錯誤或遺漏的;
(四)群眾、企業和其他組織白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五)已適過司法程序裁定或判決賠償的。
三、賠償程序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時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不動產登記部門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并提供相應證明。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場出具加蓋不動產登記部門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不動產登記部門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
不動產登記部門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不動產登記部門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屈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不動產登記部門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口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賠償計算和方式
不動產登記部門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不動產登記部門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豐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技照直接損失給予賠信。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支付賠償金。
五、探索多架道賠償機制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加強內部管理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建立不動產登記責任保險賠償制度,拓覺不動產登記賠償渠道。可加強與保險公司合作,簽訂保險賠償合同,在保險期間及追溯期間,辦理登記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疏忽或過失而發生的保險事故,當事人在保險期內首次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照相關規定及有效法律文書確定應由不動產登記部門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緩解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壓力,保障不動產登記機構與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服務質量,提高登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