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詳解
征收土地的補償費屬于所在農村集體所有,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用于被征地單位的生產發展,安置被征地后的農民。地方政府可以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制度,防止亂占、濫用征地補償費。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的使用情況必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定期公布征地補償的數額、使用情況及收入和支出情況,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監督和了解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及收支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