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三農”工作的重大決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三農”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起草農業農村、糧油流通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農業、糧油流通行業綜合行政執法。
(二)統籌推動全縣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工作。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組織實施新農村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
(三)擬定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全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工作。發布全縣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全縣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油等農產品生產,組織協調“菜籃子”工作,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六)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
(八)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全縣農業生產資源市場體系建設,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監測、報告、發布農業災情,組織農業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指導全縣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全縣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全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負責農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牽頭負責農業農藥化肥減量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指導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全縣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三)負責全縣糧油流通領域行政管理,擬訂全縣糧油儲備、流通發展規劃和總量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接上級委托對中央、省級事權糧油進行日常管理。擬定縣級應急儲備糧油規模,負責政策性糧油應急保障供應及軍糧供應與管理。擬訂全縣糧油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保證儲糧安全。負責縣級糧油儲備、流通相關環節的監督檢查。
(十四)統籌推進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全縣農業農村、糧油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村實用人才培訓以及農業、糧油科技人才培養工作。
(十五)監督指導全縣農業、糧油流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機械、漁政漁港和農藥使用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牽頭開展全縣農業、糧油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縣農業招商引資和開放型農業工作。承辦相關農業、糧油涉外事務,負責農業利用外資工作,組織開展農業、糧油貿易促進和境內外農業、糧油交流合作,參與執行有關農業、糧油援外項目。組織開發農產品國際國內市場。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