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縣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糧食流通管理和鄉村振興有關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農業、糧食流通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工作。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縣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農耕文化建設。指導全縣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擬定全縣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指導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
(四)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關工作。牽頭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組織擬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村和幫扶政策,組織開展定點幫扶、社會幫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過渡期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相關考核評估工作,研究提出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承擔全縣農村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有關工作,構建長效幫扶機制。負責制定全縣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政策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擬定全縣農業農村產業化經營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縣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推進鄉村民宿產業發展,推動延長農產品產業鏈。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組織開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監測和評定。發布全縣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全縣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全縣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六)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發展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協調“菜籃子”工作,推進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七)負責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八)負責全縣耕地、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漁政管理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農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牽頭負責農業污染源頭減量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類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全縣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負責全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全縣農業生產資源市場體系建設,擬定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擬定全縣現代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
(十)負責全縣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監測、報告、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
(十一)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二)參與擬定全縣農業農村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縣農業農村科技進步,推動全縣農業農村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技術推廣服務。指導并推動全縣農技推廣體系建設和農技推廣工作。負責全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糧食流通領域行政管理,擬定全縣糧食儲備、流通發展規劃和總量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接上級委托對中央、省級、市級事權糧食進行日常管理。擬定縣級應急儲備糧食規模,負責政策性糧食應急保障糧食及軍糧供應與管理。擬定全縣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保證儲糧安全。負責縣級糧食儲備、流通相關環節的監督檢查。
(十四)指導全縣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定全縣農業農村、糧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高素質農民培育、農村實用人才培訓以及農業、糧食科技人才培養工作。
(十五)承擔開展全縣農業、糧食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縣農業領域招商引資和開放型農業發展。承辦政府間農業、糧食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糧食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國內交流合作,參與執行有關農業涉外援助項目,組織有關國際公約涉及興國縣履職和協定執行。組織開發農產品國際國內市場。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