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未成年人保護典型
案 例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是育人的根本。2025年度,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校園周邊環境整治行動為抓手,查處了一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通過嚴厲打擊與警示教育相結合,有效震懾了違法經營行為,取得階段性成效。為引導廣大經營者自覺守法經營,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5年7月16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興國縣某餐飲店有5名未成年人正在飲酒。經查,該店實際以酒吧模式對外經營,在銷售酒水時未履行身份核驗義務,以48元/半打的價格向5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經公安民警現場確認)銷售了“金牌動車”蘇打酒1份6瓶,違法所得共計48元。
當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8元,并處以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2025年8月9日晚,興國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興國縣某娛樂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有未成年人龍某在包廂內飲酒。經查,該公司提供包廂進行娛樂經營活動,龍某購買298元暢飲套餐后進行核銷,期間與其他5名成年人在包廂飲酒,檢查現場發現惠泉啤酒23瓶,其中10瓶啤酒已開啟飲用,涉案金額298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該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以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2025年7月2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線索,興國縣某食品店向學生銷售青島啤酒。經執法人員調查,該店于2025年7月1日晚上9時許在店內向鐘某銷售了8度青島啤酒1提(6瓶/提),違法所得共計24元。經身份核實,鐘某為興國縣某中學高一學生。
該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4元,并處以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2025年3月10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興國縣煙草專賣局煙草稽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興國縣某中學對面興國縣某副食店(以下稱“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興國縣其他持證零售商店處購買卷煙用于店內銷售,查貨卷煙價值總計9850元。
當事人明知學校周邊不得設置香煙銷售點,仍在校園周邊違法無證售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處以197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2025年5月9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線索,興國縣某中學埠頭校區學生在某超市購買香煙。執法人員依法對該超市進行執法檢查,該超市已辦理營業執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執法人員現場查看該商行監控視頻及收銀系統流水發現,2025年5月6日,該超市負責人向一名學生模樣的消費者售賣2包香煙,現場收取27元現金后,消費者帶著香煙離店。經執法人員對消費者信息進行核實,該消費者為興國縣某中學埠頭校區學生,屬于未成年人。
該超市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7元,并處以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
2025年4月21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學校反映,興國縣某百貨商店向學生銷售煙草制品。經執法人員現場調取店內監控錄像,發現該商店于2025年4月21日上午向興國縣某中學學生蘭某(14歲)銷售了一包軟包“金圣”牌過濾嘴香煙,收取人民幣8元。
該商店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元,并處以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結語
未成年人正處在成長發育的關鍵時期,煙酒的侵蝕將嚴重影響其身體發育和心智健康,保護他們遠離煙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望廣大經營者以案為鑒,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在經營過程中主動履行身份核驗義務,自覺杜絕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制品。我局將持續以“零容忍”的態度,加大校園周邊等重點區域的執法檢查力度,對任何觸碰法律紅線的行為,一經查實,必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絕不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