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興國縣水利局免處罰清單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 1 |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拒不繳納、拖延 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 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 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 7 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 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 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條 | 1.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在限期內繳納的,登記違法行為, 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2 | 未取得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設施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 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 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 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 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條 | 違反上述規定,尚未取水,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有關手續的,或者在限期內拆除、封閉其取水工程或 者設施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3 | 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 ( 一 ) ( 二 ) 項 |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 期改正,處 5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 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條 | .初次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在限期內改正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4 |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處罰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 《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
計量設施 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 照 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 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 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吊銷取水許可證。違反本條例規 定,安裝的取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取水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 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 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 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征收水資源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 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取水許可證。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一條 | 違反上述規定,在限期內完成更換或者修復取水計量設 施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更 換或者修復取水計量設施期間,應當停止取水;未停止取水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征收水 資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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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擅自拆除或者損害取水監控設施的處罰 | 《江西省水資源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 違反本 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或者損壞取水監控設施的, 由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 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二條 | 違反上述規定,在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不 影響取水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 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6 | 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處罰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 由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 響,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 利影響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 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于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 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 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 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 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三條 | 違反上述規定,在限期內完成補報的,登記違法行為, 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7 | 以檢測、勘察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錢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處罰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以監測、勘探為 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 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 為人承擔。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六條 | 違反上述規定,在責令期限內補辦備案手續的,登記違 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8 | 未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工作,未定期檢查、維修供水設施 的處罰,停止供水、降壓供水后未及時搶修或者未按規定采取應急 供水措施的處罰,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供水通知義務,發 生供水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的處罰,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或者不配 合實施應急預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 | 飲用水供 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由所在地市、縣級人 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 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處分。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條 | 違反上述規定,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在限期內改正 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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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擅自轉供用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處罰 | 《江西省農村供水條例》第四十四條 | 違反本條 例規定,擅自轉供用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盜用 供水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補交 水費,對單位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一條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未造成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一千元,在限期內改正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 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10 | 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占用河湖岸 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 占 用河湖岸線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自然資源等主管 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 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二條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非法侵占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違法 利用、 占用河湖岸線不足五十平方米,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在限期內拆除并恢復原狀,危害后果輕微的,登記違法行為, 做好普法教育記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11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 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 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 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 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 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三條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拆除違 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 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12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 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 | 在江河、湖泊上建 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 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取得有關水 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 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四條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 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在限期內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 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13 | 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 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 |
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 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六條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對河道行洪、河勢影響輕微,經責 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 普法教育記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 14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 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 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處罰 |
《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 違反本條例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恢復 原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設施的, 以及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八條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在河 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經責令停止違法 行為,按期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的,登記違法行為, 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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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水庫的處罰 | 江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十三條 |
開發利用河道、湖泊(包括岸線)、水庫從事旅游項目建設的, 必須符合防洪規劃要求,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同意。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十條 | 1.開發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 措施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 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 ( 1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對防洪安全影響輕微,經責令停 止違法行為,按期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登記違法行為, 做好普法教育記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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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 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處 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 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 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十四條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改正的, 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18 | 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在蓄滯洪 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 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 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 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三十五條 | 違反上述規定,停止生產或者使用,主動申請驗收,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 政處罰; | |
| 19 |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的處罰 | 《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 他建設項目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 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或者建設項目 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十三條 | 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手 續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20 |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 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給 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十二條 | 違反上述規定,主動及時整改,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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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 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 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 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 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10 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 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十三條 | 違反上述規定,主動及時整改,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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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 通知書的,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 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在訂立合 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10‰以下 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十四條 | 違反上述規定,主動及時整改,未造成實質性后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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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 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 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十八條 | 違反上述規定,在限期內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未造成 水土流失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 罰。 | |
| 24 |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土 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或者生 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 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或者水 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 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
《江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四 十一條 |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二) 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 機關批準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十九條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手 續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25 |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土 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或者生 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 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或者水 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 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
《江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四 十一條 | 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 機關批準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十九條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補辦手 續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26 | 不依法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處罰 |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 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 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 3‰的滯納金;拒不繳 納的,處應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金額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七十三條 | 違反上述規定,在責令期限內繳納的,登記違法行為, 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 27 | 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采 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處罰 |
《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在 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 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 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 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 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 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 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已經取得河 道采砂許可證的, 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七十八條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危 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或 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恢復原河道功能要求的,登記違法行為, 做好普法教育記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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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處罰 |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 (機具) ,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許可開采的砂石價值或者破壞的砂石資源價值在三萬元以 上,或者兩次以上未經許可河道采砂的,沒收 違法所得和非法 財物,沒收采砂船舶 (機具) ,并處十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 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七十九條 | 初次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采砂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危 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恢復原狀或 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恢復原河道功能要求的,登記違法行為, 做好普法教育記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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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的處罰. |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江西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十一條 | 違反上述規定,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恢 復原狀的,登記違法行為,做好普法教育記錄,不予行政處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