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興國縣委辦公室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國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興辦發〔2019〕2 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興國縣統計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統計工作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制訂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統計指標體系、統計調查體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制訂的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標準;制定全縣統計工作規定和規劃, 指導全縣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縣地區生產總值,匯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組織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重大的統計違紀違法案件。
(三)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務院統一布置的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負責組織協調各鄉鎮區、各部門的統計調查、社會經濟調查、社會監測;審查各鄉鎮區、各部門統計調查計劃、調查方案;負責全縣統計報表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件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收入、科技、人口、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縣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鄉鎮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 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基本統計資料, 定期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八)依法指導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抓好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 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協助各鄉鎮區管理統計工作人員;管理統計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普查中心。
(十)組織實施全縣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統計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四條 縣統計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財產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后勤管理、退休干部工作。承擔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事項;負責局機關的行政、事業、普查經費的財務管理;監督管理局屬國有資產及公共財產;協助做好統計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評工作、基層統計人員上崗培訓、業務培訓;組織管理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培訓等工作。
(二)業務股。組織實施工業、能源、商貿、外經、人口、科技、文化、交通、農林牧漁業、農村基本情況、固定資產投資、建筑業、房地產業、服務業統計調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各項調查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實施上述各項統計基礎工作并進行統計分析,協助鄉鎮區管理統計工作人員,抓好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建設。
對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警,開展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并提出宏觀調控咨詢建議;整理、編輯并提供綜合性統計資料,管理發布統計數據,提供統計咨詢服務;開展統計新聞宣傳,承辦統計新聞發布會。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全縣地區生產總值、非公有制經濟核算及投入產出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圍繞國民經濟核算開展統計分析。
組織實施全縣新經濟統計調查,收集和審核評估新經濟發展情況的統計數據;開展和綜合利用“三新”統計數據;
組織貫徹實施上級統計調查制度,并監督檢查制度方法和統計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管理和協調統計調查制度方法改革創新工作;申報全縣統計系統內的調查項目,依法監管縣直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協調和指導規范全縣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三)統計執法監督股(統計法制股)。組織實施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及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協助上級統計部門做好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工作,受理、辦理統計違法舉報;完善統計信用制度;組織開展統計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普法宣傳、教育培訓;負責統計行政許可項目的實施與監督,辦理統計行政復議、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
第五條 縣統計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8名,正股級職數3名。科級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第六條 縣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