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等1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對包括《江西省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內的12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
《條例》自1991年施行以來,對規范我省政府統計活動,維護統計工作秩序,保障統計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原《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1、修改《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計工作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統計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完善統計體制、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等一系列關于統計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這些重大決策部署,有必要把相關內容在《條例》中加以明確。
2、修改《條例》是完善統計法規體系的需要
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進行了修訂,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統計法實施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條例》最近的一次修訂在2004年,許多規定與《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相矛盾和沖突,亟需修訂并具體化,以增強可操作性。
3、修改《條例》是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近些年來,全國推行放管服改革和機構改革,原《條例》中的行政許可事項——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已被取消,原《條例》所涉工商部門的機構名稱和職能也有變化。為適應形勢的變化,有必要對原《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修改。
二、修改內容
《條例》修改堅持創新立法、科學立法、傳承立法。新《條例》共三十六條,較原《條例》增加了兩條,涉及修改的條款二十五條,重點修改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積極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
新《條例》將該文件的精神融入其中。第十一條新增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計劃目標責任單位,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不得向統計調查對象分解統計數據任務。這是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再貫徹、再落實。
2、與上位法銜接
一是在規范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方面與上位法實現了銜接。一方面,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調查主體、調查內容和制定程序,與上位法實現了銜接,彌補了原《條例》的空白。另一方面,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的審批權限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與上位法保持了一致。
二是在規范統計執法行為方面與上位法實現了銜接。一方面,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統計執法監督檢查人員要經統一的考試合格后才能取得統計執法證,與上位法實現了銜接。另一方面,新《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了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系統進行檢查核對、登記保存相關證明和資料、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照相和復制等執法檢查權限,與上位法保持了一致。
三是在明確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和法律責任方面與上位法實現了銜接。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至三十二條增設了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未按照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等統計違法行為;罰款上限也由5萬元上調至20萬元,與上位法實現了銜接。
3、適應形勢變化
一方面,新《條例》第六條規定了統計人員的任職條件,適應了原《條例》行政許可事項被取消的變化。另一方面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要建立基本單位名錄庫、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編制、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提供相關資料給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既加強了與行政法規的銜接,又契合了機構改革后的機構新名稱和職能。
三、突出特點
1、著力為我省統計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原《條例》由于長時間沒有修改,與上位法沖突過多,導致長時間形同虛設。新《條例》適應了形勢的變化,它的施行,將為我省依法科學有效開展政府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重要的統計法治保障。
2、著力為統計機構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保駕護航
新《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計劃目標責任單位。這一規定,避免了統計機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尷尬,消除了統計機構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沖動,為統計機構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提供了良好的統計生態。
3、著力為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真實統計資料保駕護航
新《條例》規定不得向統計調查對象分解統計數據任務,同時對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進行追責。這些規定,都充分保障了統計調查對象真實提供統計資料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