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為準確、及時地掌握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發展變化情況,加強人口監測和形勢研判,為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整完善有關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供可靠的人口數據,根據國辦發〔1992〕57號文件的要求,進行2022年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
二、標準時點
本次調查的標準時間為2022年11月1日零時。
三、調查范圍
在我縣瀲江鎮、江背鎮、梅窖鎮、高興鎮、龍口鎮、城崗鎮、興江鄉、樟木鄉、東村鄉、興蓮鄉、社富鄉、埠頭鄉、永豐鄉、隆坪鄉、均村鄉、茶園鄉、南坑鄉、方太鄉、鼎龍鄉、長岡鄉、興國縣工業園等21個鄉鎮、36個村級樣本,對抽中調查小區的所有建筑物進行核查,每個村級樣本抽取40戶左右開展入戶調查。
四、調查對象和登記原則
本次調查對象為抽中住房內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調查以戶為單位進行,既調查家庭戶,也調查集體戶。應在抽中住房內登記的人包括:①2022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戶的人;②戶口在本戶,2022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戶的人。
抽中住房內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死亡的人口也要登記相關項目。
五、調查項目
1.按戶填報的項目有:
戶別、本戶應登記人數、本戶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間的出生人口、本戶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間的死亡人口、住所類型、本戶現住房建筑面積、本戶現住房間數、住房來源、月租房費用等共9個項目。
2.按人填報的項目有:
姓名、與戶主關系、公民身份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調查時點(2022年11月1日零時)居住地、在本地(本區縣)居住的時間、戶口登記地、離開戶口登記地時間、離開戶口登記地原因、戶口所在戶是否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年前常住地、受教育程度、學業完成情況、是否識字、工作情況、婚姻狀況、初婚年月、是否有過生育、是否打算生育(下一個孩子)、打算生育(下一個孩子)的時間、不打算生育(下一個孩子)的最主要原因、不打算近期生育的原因、理想孩子數、是否使用手機、使用的手機卡(SIM卡)數、所用手機卡(SIM卡)是否為本人的身份證件辦理、最近一年內是否更換過手機通信運營商(包括換號和轉網)、是否會使用智能手機、是否會使用智能手機做以下事情等共31個項目。
死亡人口填報的項目有: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死亡時間、民族、是否開具死亡醫學證明、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等共9個項目。
3.《2022年人口調查村、居委會(社區)基本情況表》填報的項目有:
常住人口數、戶籍人口數、出生人口(2021.11.1-2022.10.31)、死亡人口(2021.11.1-2022.10.31)、農林牧漁從業人員占從業人員比例、主要飲用水來源、市政排水(生活污水)情況、生活垃圾處理情況、本村/居委會可提供的養老服務等共9個項目。
六、抽樣方法
以全國為總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子總體,按照多階段、分層、概率比例的方法進行抽樣設計,住戶為最終抽樣單位。
七、數據處理
1.數據采集和匯總程序由國家統計局數管中心負責編制并下發。
2.各地統計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調查數據的報送工作。《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表》和《死亡人口調查表》數據通過電子設備采集后直接上報,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2022年人口調查村、居委會(社區)基本情況表》通過數據處理平臺進行錄入,2022年11月25日前完成錄入上報工作。
3.主要數據推算。國家統計局人口和就業統計司根據調查結果并參考大數據,推算全國和各省2022年主要人口數據。推算的主要數據為全國和各省2022年總人口、主要年齡結構、性別結構、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長率、城鎮化率等數據。
八、質量控制
為保證調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各級統計機構應對調查各階段工作質量進行控制。質量控制工作由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由各級統計機構負責實施,采用檢查、督導、驗收等方式進行。地方各級統計機構對本地區調查工作質量全面負責。
九、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由國家統計局人口和就業司和贛州市、興國縣人口普查機構共同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人口變動調查的組織領導工作。
(二)調查人員選聘和培訓。調查指導員、調查員的選聘工作由各抽中村自行負責。原則上每個村級樣本至配備至少1名調查員,1名調查指導員。調查人員一般應由熟悉統計調查工作的人員擔任;調查員可由居(村)委會干部、大學生村官和網格員等擔任,或聘請熟悉當地情況、責任心強、能夠勝任調查工作的人員擔任。
縣級統計機構負責對調查指導員及調查員的業務培訓,明確人員職權、職責和工作任務。
十、主要工作時間安排
(一)村級樣本核實:9月22日前線上完成村級樣本核實。
(二)選聘與培訓:9月30日之前完成調查指導員和調查員的選聘工作,10月10日前完成業務培訓工作。
(三)住房單元核實:10月25日前調查員線上完成住房單元核查。
(四)登記復查:11月1日-11月15日調查員入戶登記,同時開展人員去向核查。
(五)質量控制和驗收:11月20日前完成登記階段質量驗收。
十一、調查的工作要求
1.堅持依法調查。調查工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調查以外的目的。
3.保障工作經費。普查員勞務費按建筑物及住房單位清查1元/戶,正式登記人數按5元/人計算。
4.調查員要對其負責登記的數據質量負責,如果發現調查數據有不實的情況,必須返工重做。
附:國家統計局公告(2022年第2號)
興國縣統計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