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于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江西省公路條例》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路路政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其所屬的公路事務性機構具體承擔權限內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的技術支撐和服務等事務性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實施全省高速公路行政執法工作,并具體負責監督、指導全省公路路政行政執法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職責負責實施所轄路段的公路路政行政執法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公路事務性機構按照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路段與公路路政管理相關的事務性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事務性機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統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七條 負責公路建設、養護、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發現公路損壞的,及時組織修復,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八條 公路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為民服務制度,逐步完善服務設施,為司乘人員提供服務。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的巡查,發現公路路障的,按照職責及時排除。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的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著裝整齊,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用于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恪盡職守、公正廉潔、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收費、罰款項目,改變收費、罰款范圍和標準;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 公路事務性機構應當建立公路路產登記制度,對公路路產登記造冊。 公路事務性機構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劃定公路標線,設置公路標志等附屬設施。 (五)擺攤設點、堆放或者攤曬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 (八)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禁止下列行為: (四)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遺灑。 第十九條 車輛在公路上需要進行臨時檢修等作業的,應當先設置規范的標志,保證交通安全,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屬設施。檢修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路面。 第二十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國道不得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場地。在其他公路上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時間、路段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事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一)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以及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砍伐樹木的理由、位置、種類、數量等內容的申請書; 第二十四條 申請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設置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理由、地點、時間及保持期限的申請書; (二)廣告牌、標牌等非公路標志的外廓尺寸、結構及安全性能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審批權限涉及國道、省道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涉及縣道、鄉道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 前款規定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涉及普通國道、省道的,應當征求公路事務性機構意見;涉及收費公路的,應當征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的意見。予以許可的,辦理許可手續;不予以許可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經依法審批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線或者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根據公路法的有關規定,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駕駛車輛對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較大損害的,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報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處理;情節嚴重又拒不接受調查處理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扣留車輛、工具。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涉及損壞公路路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參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車貨總高度、總長度、總寬度和軸載質量以及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以及質量限值的規定。 在有限定要求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以及公路渡口,公路事務性機構應當設置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志。 第三十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確需行駛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申請辦理前款規定的批準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的申請書;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自載質量、軸載質量、軸距、輪數、輪胎單位壓力、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前條規定的批準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必要時可轉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協調; (二)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行使; (三)跨縣(市、區)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行使; (四)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行使。 前款規定的批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予以批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批準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查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并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議。公路事務性機構、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通行與加固方案,對需要加固的運輸路線、橋梁等進行加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超限運輸的承運人應當隨車攜帶有效《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超限運輸車輛的實際型號、運載物品應當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載明內容相一致。 禁止涂改、偽造、租借、轉讓或者超期使用《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四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在公路上設置運輸車輛軸載質量及車貨總質量的檢測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規范檢測行為,進行科學檢測;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時,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超限運輸車輛,承運人應當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未按照要求卸載的,不得繼續上路行駛。運輸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運輸車輛,未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補辦《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員應當配合,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對不接受檢查,堵塞超限運輸檢測裝置通行車道的,可以強制拖移。 第三十七條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第三十八條 國道、省道兩側建筑控制區,由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縣道、鄉道兩側建筑控制區,由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事務性機構應當在依法劃定的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外緣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挪動標樁、界樁。 第三十九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辦理前款規定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本條規定的批準權限,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填土或者在公路兩側房屋門前鋪筑地面的,其標高應當低于公路路肩外緣標高三十厘米,并且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排水設施。 第四十一條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的違法建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拆除。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依法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影響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設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擴建或者重建;因影響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設等原因需要實施拆遷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在實施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時,涉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并在批準文件中注明建筑物與公路的控制距離。 第四十三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以及集貿市場等,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證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在公路兩側建設的村鎮、開發區以及集貿市場等,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擴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恢復路面;對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損壞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未經批準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擅自超限運輸處罰。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污染的,應當負責清除或者承擔清除費用。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及其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設置收費、罰款項目,改變收費、罰款范圍和標準;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或者建設用地審批的,可以撤銷該行政許可或者審批,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和審批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 (一)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管理行為。 (二)公路路產,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三)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于一米范圍內的土地。 (四)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所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服務、交通安全、渡運、監控、通信、收費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五)超限運輸,是指在公路、公路橋梁上、公路隧道內行駛或者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對其軸載質量、高度、寬度或者長度的限制。 (六)收費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隧道)。 (七)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以公路兩側邊溝外緣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離的區域。 第五十三條 村道和林區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3年11月6日發布、1998年2月10日修正的《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