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贛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管理,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經營行為,保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道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規范》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并按規定負責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管理,參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行政許可。
贛縣區、龍南市、瑞金市、興國縣、于都縣、寧都縣、石城縣、贛州經開區受市人民政府賦權,以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的名義實施本轄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行政許可。
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贛州市范圍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應當有符合要求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以下簡稱“危運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具備行政審批權限的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與行政審批部門建立審管互動工作機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申請事項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行業準入意見和建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權限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組織專家評審的方式規范行業準入。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相應的專家庫,制訂專家庫管理辦法,做好專家遴選、組建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和許可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危運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核定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品名運輸危險貨物。
第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備案。
第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和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充分滿足當地危險貨物運輸市場需要,引導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運力結構,加強運力調控,嚴格安全準入,促進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服務供給與市場需求的平衡發展,保障行業健康、安全、穩定、有序。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根據當地市場需求、運輸市場飽和等情況,科學、合理安排運力購置計劃,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應能適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運輸經營、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動態監控等業務負責人。
第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的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及監督的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企業黨組織、工會、各職能部門、各崗位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分管責任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控管理人員等。
第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按規定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相關工作6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1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安全例會至少每月召開1次,通報和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擁有20輛以下危運車輛的危貨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可與安全例會一并召開。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會議記錄,完整記錄會議召開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和討論內容等。
第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目標和考核標準。
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等應當逐級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嚴格實施考核并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擁有20輛(含)以上危運車輛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設置車輛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危運車輛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原則上按照每5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1人。
第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實現車輛從購置到退出運輸市場的全過程管理。危運車輛轉移所有權或者車籍地時,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技術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
第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危運車輛維護制度,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危運車輛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對危運車輛進行技術等級評定,按規定完成危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危運車輛逾期未進行技術等級評定、《道路運輸證》逾期未完成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活動。
第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柜、罐箱應具有專業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及報告。
企業更換常壓罐體的充裝介質應選擇具有污染物處理能力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危運車輛及時辦理道路運輸證注銷手續,不得繼續營運。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停車場地(以下簡稱“專用停車場”)應當自有或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選址科學合理,具備實際停放功能。
第二十二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封閉并設立明顯標志,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承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應設立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
第二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實行車輛出入登記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應急救援器材,且有專人管理。
專用停車場建設參考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四條 專用停車場如未獲危險化學品儲存審批,不得停放裝載有危險貨物的車輛及儲存、堆放違禁物品及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 危運車輛結束運輸任務后因業務等原因不在專用停車場停放的,可以參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7部分:運輸條件及作業要求》(JT/T617.7-2018)“6.3車輛停放要求”選擇安全停車地點停放。車輛停放點選擇的優先順序從高到低依次為:
1.未經允許不能進入的公司或工廠的安全場所;
2.有停車管理人員看管的停車場,駕駛員應告知停車管理人員其去向和聯系方式;
3.其他公共和私人停車場,但車輛和危險貨物不應對其他車輛和人員構成危害;
4.一般不會有人經過或聚集的、與公路和民房隔離的開闊地帶。
第二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包括具有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押運員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從業人員聘用制度,統一錄用程序和從業人員錄用條件,嚴格審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條件、安全行車經歷及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駕駛員實際駕駛技能進行測試。
第二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和定期全覆蓋安全教育培訓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不少于24學時,并且每月應當開展不少于2學時的安全教育培訓,每個學時不得少于45分鐘。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也可委托、聘請具備對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業務的機構或其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于12學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應符合JT/T617—2018規定,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本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物化特性及防護知識。
(三)企業的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度。
(四)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五)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一人一檔。檔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人員基本情況(含身份信息、從業資格證信息等)、勞動合同、體檢報告、安全生產責任書、崗前培訓及考核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交通事故信息記錄、交通違法信息記錄、內部獎懲記錄、誠信考核信息等。
第三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關心從業人員的身心健康,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體檢,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對發現駕駛員身體條件不適宜繼續從事駕駛工作的,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督促駕駛員及時處理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按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審驗、換證。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防止駕駛員疲勞駕駛制度,為駕駛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運輸任務,保障駕駛員落地休息,防止駕駛員疲勞駕駛。
第三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危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危運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確保車輛運行數據實時、有效上傳至政府監管平臺。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聘用或任命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企業或者委托具備培訓能力的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并對車輛行駛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管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專職監控人員,且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三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所屬車輛進行動態監控,但不因委托而改變企業的動態監控主體責任。企業與第三方機構通過合同約定的形式,明確由第三方機構實時、準確地提供車輛和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態監控信息。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含第三方機構提供的)進行處理,并建立企業內部動態監控管理臺賬。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企業應當通過贛州市道路運輸安全智能管理平臺、企業平臺加強危運車輛動態管控,按規定及時處理贛州市道路運輸安全智能管理平臺等發送的各類違規整改通知、消息提醒、在線監控抽查等信息,按時報備、更新動態監控人員值班表及動態監控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三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實施電子運單信息化管理,真實填報使用本企業危運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運單信息,交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并加強對運輸業務全過程安全監管。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電子運單信息化管理應用培訓,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運輸業務調度人員、車輛技術管理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從業人員應當能熟練、規范操作。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三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加強貨運量和貨物周轉量等相關數據的統計,通過信息化手段定期向行業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重大風險管控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
第四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運輸車輛、從業人員、運輸線路、運營過程等安全生產各要素和環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每月至少開展1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安全隱患的閉環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等有關標準、要求,在執行運輸、裝卸危險貨物過程中,嚴格對危險貨物包裝、危險貨物標志標簽、托運承運有關事項、車輛技術狀況和設備、運輸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勞動防護、事故應急處理等方面進行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做出正確處理,保障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
第四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對于能夠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立即組織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組織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依據方案及時進行整改,并在治理過程中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無法保障安全的應當按規定及時采取車輛停運等措施;對于自身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四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隱患排查治理日期,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安全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安全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安全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等。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保存期限應不少于36個月。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每月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隱患形成的原因、特點及規律,對多發、普發的安全隱患要深入分析,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制度,鼓勵企業建立有獎舉報機制,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
第四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持續改進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資〔2022〕136號)的有關規定保障安全生產投入,按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5%的比例確定企業本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專項核算。安全生產費用可用于:
(一)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運輸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運輸設施設備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升級改造,以及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的購置、安裝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檢定校準支出;
(十)承運人責任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工傷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五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形成書面評審紀要。應急預案經評審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存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新增經營范圍、調整應急組織體系或者職責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情形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做好記錄并歸檔,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五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五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制訂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開展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應急演練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應急知識培訓應當納入年度安全學習培訓計劃。
第五十四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應急演練工作臺賬,臺賬內容應當包括應急演練方案、參加人員簽到表、應急演練流程、現場圖片、應急演練評估報告等。
第五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品運輸單位應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五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接受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并依照監督檢查提出的要求,加強和完善安全管理,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第五十七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發生險情或突發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安全生產約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針對約談要求完成問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約談單位。
第五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守法經營,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車輛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對象應包括長期在本轄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異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檢查過程中,發現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車輛經營存在違法違章行為的,應當收集整理違法違章行為證據材料或線索,依照相關程序和管理權限予以查處或移交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贛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停車場地建設參考標準
附件:
(一)停車場地選址應與企業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相匹配,盡量避開水源地、政府機關、居民區、學校、醫院、體育館、風景旅游區、加油站、電力設施區域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區域,與居民樓的距離不應小于25米,與幼兒園、學?;蚱渌匾步ㄖ木嚯x不應小于50米。
(二)停車場地應當進行有效圍閉,場地若位于廠區、園區等封閉管理的場所之外,應使用磚、石、混凝土圍墻或下部磚砌30cm高度以上的柵欄等隔離設施與周邊環境進行實體封閉,封閉設施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停車場地應為室外停車場地,地面平整、硬實,劃設停車位、通道等標志標線,鼓勵使用水泥、瀝青等方式對停車場地進行硬化。
(四)停車場地應有水源接入,配備消防栓(或消防水池)、手推式滅火器和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消防鏟等消防設施設備。
(五)設立門衛值班室,配備照明設備及視頻監控設備,監控區域覆蓋出入口、停車區。鼓勵安裝機動車牌照識別系統,通過系統加強對車輛進出的管理。
(六)在停車場地內顯著位置處懸掛或張貼停車場地管理制度和場地平面圖。
(七)在停車場地門口懸掛“***公司危險貨物運輸專用停車場”標牌。在門口、值班室、場內等醒目位置處懸掛、張貼或噴涂嚴禁煙火、限制無關人員出入、限速提示等警示標牌標語。
(八)其他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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