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客運場站管理,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和運營環境,保障乘客、經營者及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和《贛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中心城區客運場站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贛州市中心城區機場、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場所,贛州市轄其他縣(市)參照執行。
二、有關規定
(一)在指定區域排隊候客。在機場、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場所,巡游出租車、網約車駕駛員在嚴管區域載客時,應在指定的巡游出租車、網約車專用候客通道上客區文明有序排隊承運乘客。
(二)遵守場站調度安排。巡游出租車、網約車駕駛員應聽從場站管理人員或監管部門指揮,有序停放車輛,不得堵塞巡游出租車、網約車專用通道,禁止逆行、闖卡;不得破壞專用通道內設施設備;嚴禁長時間離開車輛,若需臨時離開,應告知場站管理人員或監管部門,避免因車輛失控或駕駛員缺位引發交通事故。
(三)嚴守運營規章制度。巡游出租車、網約車駕駛員應保持車輛設施完好、車容整潔,語言文明、衣著整潔。巡游出租車駕駛員應按照計價器收費,不欺客、不宰客、不拒載、不議價、不甩客、不繞行、不強制拼客,主動為乘客提供清晰有效的乘車發票。網約車駕駛員應按照約定行程和價格提供服務,拒絕線下攬客和私自加價行為。行車過程中,駕駛員要嚴格遵守場站及周邊交通規則,不超速、不疲勞駕駛,主動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確保從場站出發的行程安全。
(四)嚴禁擾亂客運場站公共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機場、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等客流集散地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為巡游出租車和網約車攬客,或者以提供違法運輸服務為目的攬客。
(五)嚴禁占道經營等不文明行為。禁止擅自占道擺攤設點、亂停亂放、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攬顧客;不得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煙蒂、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廢棄物,有效降低因垃圾堆積、道路濕滑等引發的安全風險。
三、監督與處罰
(一)巡游出租車經營者出現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將嚴格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網約車經營者出現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等違法違規行為,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將嚴格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巡游出租車、網約車駕駛員發生違法行為或存在服務質量問題的,由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將其行為納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發生嚴重違法行為或服務質量事故的,由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記錄駕駛員名單。
(二)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機場、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等客流集散地為巡游出租車、網約車攬客,或者以提供違法運輸服務為目的攬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客運場站內出現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出現違規占道經營、亂擺攤等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出現機動車違規停放、占用人行道等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客運場站內出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本通告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5日。
贛州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
贛州市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12328。
贛州市交通運輸局
贛州市公安局
贛州市城市管理局
贛州鐵路公安處
2025年6月13日
來源:贛州市交通運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