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原則
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按照國家標準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具體分類目錄或者細化分類類別。全社會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成果。倡導全社會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主要是對條例的立法目的、上位法依據、基本原則等作出原則性規定。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主要對推進本條例的實施作了細化,明確了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和在推進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原則,明確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要做好本條例實施的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 源頭減量。各級人民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起到帶頭作用,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生產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用無毒、無害、可回收、資源利用率高的產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主要規定了經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規定,同時,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明確各單位、公共場所的責任人,明確責任人義務。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標準,回收運輸有關單位必須保證運輸車輛的合格,且要建立回收臺賬。
第六章 社會參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知識的普及,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監督管理。明確考核方法和考核要求,確保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有機制保障。
第八章 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特別規定。農村生活垃圾中的廚余垃圾,可以由村民自行收集采用漚肥等無害化方式處理;村民無法自行處理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鼓勵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督促引導村民參與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等活動。
第九章 法律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違反條例應當受到的處罰。
第十章 附 則。解釋了條例涉及的名詞界限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含:廢棄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含:廢棄的燈管(日光燈、節能燈)、家用化學品、電池(鎘鎳、氧化汞)、溫度計、血壓計、藥品、生活用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含: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廢棄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