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為嚴格推進公平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等相關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對涉及賦權鄉鎮的執法事項裁量基準進行了梳理匯總。
基本原則
根據《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贛州市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文件,梳理涉及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戶外廣告等城市管理重點領域的法規和規章,為基層社會治理能力提高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于更好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主要內容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了施工單位未使用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按裁量基準予以處罰。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了未按規定處理固體廢物的,按裁量基準予以處罰。
第三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明確了未按規定處理建筑垃圾的,按裁量基準予以處罰。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4月28日建設部令第157號發布,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明確了未按規定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按裁量基準予以處罰。
第五條《江西省戶外廣告管理條例》。明確了違反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的,按裁量基準予以處罰。
第六條《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明確了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產生揚塵污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保要求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七條《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確了違反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按裁量基準予以處罰。
第八條《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1994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36號公布根據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19號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242號第三次修正)。明確了違反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按裁量基準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