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辦法》起草背景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出臺,文件指出,供銷合作社要把為農服務放在首位。面向農業現代化、面向農民生產生活,推動供銷合作社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延伸、向全方位城鄉社區服務拓展,加快形成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服務體系,在農資供應、農產品流通、農村服務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為農民提供便利實惠、安全優質的服務。支持社有企業承擔化肥、農藥等國家儲備任務,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有企業參與大宗農產品政策性收儲。
2022年8月22日,國家發改委修訂印發了《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2】1320號),對國家化肥儲備規模、結構、承儲企業認定及考核等作出明確規定。
《2023年全面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要點》(贛市供改辦字【2023】1號)中明確提出要保障農資供應,推廣會昌、安遠等地建立化肥商業儲備制度做法,各地爭取建立化肥商業儲備制度。充分發揮農資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強對供銷系統農資保供重點企業的指導管理,堅持保本微利,控制化肥進銷差率在8%以內,減少中間流通環節,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做到保證供應,讓利于農。抓好春耕農資供應工作,摸清本地春耕農資需求總體數量、用肥結構、價格波動等情況,制訂好切實可行的后續采購、調運工作計劃,確保供銷農資貨源充足,堅決杜絕假冒偽劣農資商品經由供銷合作社渠道流入市場。積極引導基層社、農資經營網點及各類種植大戶推廣良種供應。
為解決優質化肥常年生產與春耕使用之間的矛盾,切實保障全縣春耕生產與旺季農業生產用肥需要,提高政府對農業生產資料市場調控的質量和效能,推進政府儲備商品運作的市場化進程,結合我縣實際,縣供銷社草擬了《興國縣化肥商業儲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主要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
2.《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2】1320號)
3.《江西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4.《2023年全面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工作要點》(贛市供改辦字【2023】1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6章14條,重點對縣級化肥儲備規模、品種及期限、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儲備資金及貼息標準、等方面作出規定。第一章《總則》闡明了基本原則、有關部門單位的職責分工等事項。第二章《儲備規模、品種和期限》規定了儲備規模、承儲責任期及儲備時間。第三章《承儲企業基本條件及要求》對縣級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具備的基本條件及要求作出了規定。第四章《儲備資金和貼息標準》具體闡述了儲備所需資金組成及利息補貼方式。第五章《保障措施》規定了儲備日常監管、儲備情況報告及懲處機制。第六章《附則》明確《實施辦法》實施日期及其他事項。
2024年4月9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