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和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對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待遇,工傷職工其本人工資明確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及相關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本人工資不明確的,按贛州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本人工資計發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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