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駐縣)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興國縣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此件主動公開)
2025年4月21日
興國縣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認定試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有序穩妥推進興國縣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規范農村宅基地資格權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宅基地定義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含圍墻)等用地。
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的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登記,適用本試行辦法。
本試行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村居民戶口,同時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試行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指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現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權利。
第三條 宅基地分配使用
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要遵循“以成員認定、以戶取得、一戶一宅、限定面積”的原則,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第四條 宅基地資格權的取得
1.因初設取得。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創設農業合作社的入社成員,包括當時入社成員的戶內全體人員,自然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取得宅基地資格權。
2.因出生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的子女(婚生和非婚生、計劃生育和非計劃生育),隨其登記戶口后,即取得宅基地資格權。
3.因婚姻或收養關系遷入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嫁入、入贅、收養而遷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入戶后,取得宅基地資格權。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宅基地資格權認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享有宅基地資格權:
1.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繁衍,并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土地上生產、生活的;
2.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形成法定婚姻關系(嫁入或入贅),并已放棄原居住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經過合法程序收養的子女;
4.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遷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經法定程序加入的;
5.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生及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 ),復員、退伍軍人;
6.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進城入鎮,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曾自愿放棄其成員權利義務的人員;
7.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刑釋解戒人員,仍在原址生產生活的;
8.其他符合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的人員。
第六條 宅基地資格權的保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保留宅基地資格權:
1.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2.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士兵;
3.原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
4.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宅基地資格權的喪失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宅基地資格權: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的;
3.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放棄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的;
4.被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錄用的正式在編人員(聘任制、合同制的除外);
5.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離退休人員;
6.軍人轉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優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7.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解散的,或有其他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喪失宅基地資格權的情形。
第八條 宅基地資格權的變更
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登記實行動態管理,村委會應當根據農村村民變動情況,依照資格權認定程序,建立宅基地資格權定期變更和依申請變更機制。
宅基地資格權變更原則上每年一次。
在農戶因家庭成員增減等情況發生變動時,資格權戶戶主應當及時告知村委會,申請變更。
村委會應當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宅基地資格權人信息,變更宅基地資格權人名冊,并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宅基地資格權認定程序
應當遵循宣傳動員、調查摸底、制定方案、民主決策、公示確認、登記備案的操作程序,嚴格規范資格權認定流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