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縣直(駐縣)各有關單位:
已經2025年7月11日第73次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興國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5年7月23日
興國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進一步鞏固殯葬改革成果,根據《殯葬管理條例》《江西省公墓管理辦法》《贛州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興國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服務適用本細則。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其他農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如農村公益性骨灰寄存樓、堂、塔)參照農村公益性公墓進行管理。公墓管理單位是指從事經營或者管理公墓的機構或者組織。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協調推進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將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民政部門負責全縣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標準,指導鄉(鎮)開展公墓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人員和經費,確保公墓正常運行。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公墓建設用地的審批和監管;林業部門負責公墓建設使用林地的審批和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公墓收費及價格行為的監管;水利部門負責公墓建設活動水土保持方案備案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是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設施,屬社會公益事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五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對下列人員免費提供安葬服務:
(一)農村低保戶、農村特困戶;
(二)遺體器官捐獻人員;
(三)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或屬于優撫對象、但未享受國家喪葬費補貼的人員;
(四)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低保邊緣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難人員。
第六條
屬于村級聯建的公益性公墓,相關聯建單位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服務對象覆蓋聯建地村(居)民,聯建單位應將協議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前,應當充分征求村民意見,依法作出決定。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占用山地、林地的,應當根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補償費標準參照征收土地對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標準執行”等規定,對山地、林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應以服務半徑、服務人數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年人口死亡率、20年為一個使用周期、適量預留發展空間等因素,由縣民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對全縣農村公益性公墓進行統一規劃,合理確定數量、布局和規模。
公墓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優先選擇荒山瘠地,避開生態紅線、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
第八條
以村為單位建設的,一般由村委會作為建設單位提出建設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并核發同意建設意見書。
以鄉(鎮)為單位建設或多村聯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并核發同意建設意見書。
建設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建設的申請報告;
2、地籍證明、籌建項目的位置、地形地貌圖;
3、自然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4、項目可行性報告、規劃設計圖(含效果圖等);
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
6、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規范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審批手續,明確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職責,制定統一的審批流程。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建設單位需取得發改、自然資源、林業等相關部門的審批文件,涉及使用林地的,應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依法依規取得準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或備案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范圍使用林地。
第十條
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應保護自然環境,體現節地生態,減少硬化面積。推行林地墓地復合利用,在林地內依山就勢建設墓穴。獨立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積不超過0.8平方米。
第四章 墓區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全額出資建設的農村公益性公墓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縣屬國有企業全額出資建設的公墓由國有企業統一管理。社會力量出資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日常維護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每個農村公益性公墓都要明確至少1名公墓管理員負責管理,并實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內容包括服務態度、墓區環境衛生、設施維護等方面,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政府投資類農村公益性公墓可通過設置公益性崗位聘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墓應整潔、規范、有序。墓區內的墓位應按照順序編號、登記、造冊,建立檔案。
骨灰安葬(放)選定墓穴(格位),不得擅自改變墓穴(格位)位置和規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變方向。
第十四條
公墓管理單位原則上每月至少整體清掃一次公墓,維護保養公墓內綠化植被、清除祭祀垃圾、雜草等。新安葬(放)墓穴(格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好保潔工作。
墓區內應設置垃圾桶等環衛設施,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在公墓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開公示有效的設立憑證和公墓性質、服務項目、服務地域、收費標準和依據、辦事流程、服務規范、管理員聯系方式、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傳統祭掃節日服務保障,做好衛生防疫、錯峰限流、交通疏導、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縣民政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村公益性公墓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建立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工作機制,提供高效便捷、優質溫馨的祭掃服務,推廣鮮花祭掃、網絡祭掃、家庭追思、植樹緬懷、踏青遙祭等綠色文明祭掃方式。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所有政府投資類農村公益性公墓維護管理費統一進入鄉(鎮)公共賬戶或縣屬國有企業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社會力量出資建設等其他方式投入建設的農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規范建立公墓收支賬務。
第十八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收取維護管理費應提供由稅務部門監制的正規發票或收費票據。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將視縣財力狀況及公墓運營情況,適時對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公益性公墓維護管理進行必要補助,補助資金用于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公墓管理人員工資、日常維護、附屬設施建設等支出,確保農村公益性公墓運營管理可持續。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農村公益性公墓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定期對公墓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公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維護管理費,并實行政府定價,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費、使用費、贊助費等其他費用。征地拆遷墳墓免費安置到農村公益性公墓的,所涉公墓維護管理費由征拆單位或當地財政預算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
公墓管理單位應與逝者遺屬訂立書面服務合同,出具安葬(放)證明。服務合同、安葬(放)證明的示范文本以省民政部門制定公布為準。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墓管理單位應收集逝者、墓穴及聯系人等相關內容信息,使用規范字體進行登記造冊,并錄入全省殯葬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確保信息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公墓管理單位應將骨灰安葬(放)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予以歸檔,并同步備案至縣民政部門:
(一)火化證明復印件(墳墓遷移的提供原墓位照片和遷墳協議);
(二)骨灰安葬(放)合同;
(三)喪事承辦人簽名的骨灰安葬(放)處理表、業務流程單、公墓收費憑證等;
(四)喪事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補充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六)其他應歸檔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檔案資料應裝訂成冊,實行“一墓一檔”,按年度建檔立卷,放入專用的檔案裝具,落實專人保管。
檔案保管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做好防火、防潮、防蟲、防盜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骨灰安葬(放)檔案的保管期限為自初次簽訂安葬(放)合同之日起,至續簽的最后一份安葬(放)合同或者協議終止后20年。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民政、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墓的日常監督檢查。
縣民政部門負責督促檢查公墓入葬臺賬、收費、骨灰入葬率、規范安葬、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內容,協助解決公益性公墓維護管理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公墓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公墓年檢工作按照審批權限組織實施。年檢結果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公墓管理單位或個人涉及市場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黨員干部應帶頭遵守相關殯葬管理規定,加強對其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喪事活動的約束,對違反相關規定未及時制止、糾正的,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中央、省關于黨員干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等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公墓管理單位新建占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墓穴的,依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擅自興(擴)建公墓設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落實群眾滿意度回訪制度,由縣民政部門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定期對逝者遺屬進行回訪,及時發現和掌握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時整改到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2日。本實施細則由興國縣人民政府進行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興國縣民政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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