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城市社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
《興國縣機制砂行業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已經2023年2月17日縣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興國縣機制砂行業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興國縣轄區內從事機制砂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行業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制砂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依照(贛工信建材字〔2021〕294號)(贛市發改產業字〔2020〕498號)和(興府發〔2022〕14號)等文件,機制砂是指經除土處理,由機械破碎、篩分、整形、除塵等工藝制成的,粒徑小于4.75mm的巖石、卵石、廢石及建筑、構筑廢棄物顆粒,不包括軟質、風化的巖石顆粒,不含水洗砂項目。
第三條 鼓勵企業利用尾礦、廢石、工業和建筑垃圾等廢棄物開發生產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再生骨料產品,并配套除塵、污水處理等環保設施生產機制砂,提高生產工藝裝備的自動化、機械化程度。
第四條 機制砂企業原則上突出特色產業基地,發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裝配式建筑一體化,推進生產規模化、集約化,建設大型生產基地,走綠色化發展經營之路。
第五條 全縣建立機制砂生產企業推薦名錄,鼓勵我縣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和建設工程使用納入了機制砂生產企業推薦名錄內的產品。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六條 項目準入條件。申請生產機制砂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原料來源。嚴禁租山開挖資源,原料儲量充足,企業原料儲量不少于連續三年生產需求量,企業原料來源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利用天然巖石制砂企業必須按相關政策要求取得礦山采礦權證,單個礦山只允許布局一個機制砂生產點。
2.綜合利用采礦建筑廢棄物和外購骨料原料制砂企業提供原材料長期有效合法來源證明。屬收購非建筑石料礦山的廢石廢渣、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資源的,還應提交原采礦權人或項目單位已進行有償處置的相關依據。
(二)項目選址。新建、改建、擴建機制砂生產企業建設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使用標準,嚴禁在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生態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生態公益林、天然林、候鳥遷徙路徑、森林公園、城市規劃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等區域設立機制砂項目。機制砂項目應遠離居民區、村莊、醫院、學校等環境噪聲敏感區域,不得在高鐵、高速、國道、省級公路兩旁可視范圍1000米內區域建設。已建成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劃,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三)產業方向。鼓勵機制砂生產企業采用綠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制造技術,提高工藝及裝備水平。機制砂生產企業應優先采用干法、半干法生產工藝,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濕法生產工藝。生產工藝及設備應能調整砂石成品級配和石粉含量,并能有效控制成品針片狀含量。生產工藝應滿足《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2299及《工業與民用建筑機制砂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36/T1152要求。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藝技術裝備。
(四)產能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機制砂項目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0萬噸/年,綜合利用尾礦、采礦廢石、工業和建筑垃圾等廢棄物生產機制砂項目原則上不低于30萬噸/年。鼓勵發展年生產能力200萬噸以上、儲量規模達到大型以上的機制砂生產企業。
(五)質量要求。企業必須建立內部質量試驗室,按照《機制砂石生產技術規程》JC/T 2299附錄A配備相關檢測儀器設備,并達到《機制砂石生產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T/CAATB S003中Ⅰ級及以上試驗室要求。內部質量試驗室需配備相關責任人及專職或兼職試驗人員不少于1人,試驗室人員要求能正確理解并熟練掌握相關標準、專業技能,通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六)證照辦理。在縣行政審批局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章 相關手續辦理流程
第七條 鼓勵全縣機制砂企業通過整合、改造、聯合重組等方式形成優勢產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企業的審批和驗收流程。
(一)項目立項籌建。機制砂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向縣工信局提交《興國縣機制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籌建申請表》,縣工信局根據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籌建情況出具項目籌建申請意見,企業憑項目籌建申請意見及時向縣自然資源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部門提交《興國縣機制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籌建聯審表》并獲得審核意見。縣工信局收集企業審核辦理資料,定期提交縣機制砂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并將會議研究意見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通過審批后由縣機制砂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核準意見。企業取得核準同意后方可規劃布點和籌建,若不符合條件退回企業申請人,新上機制砂項目必須在項目備案批復時間內完成建設。各相關部門定期聯合組織開展本縣內建筑用砂原料資源調查、項目需求及城市發展規劃等前期工作,合理確定機制砂項目的數量和規模。若全縣機制砂產能建設已飽和,將暫停辦理新上機制砂項目,縣行政審批局不得進行項目立項。企業提出項目立項籌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項目建設書面申請報告;
2.建設項目用地意見,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
3.制砂用原料合格報告等材料;
4.承諾采用先進、可靠、節能、環保、安全、高效的工藝及設備,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通過生產驗收批復后方可投入生產。
(二)項目立項建設。企業獲得項目籌建聯審同意后,向縣行政審批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再報請其他相關部門辦理規劃、營業執照、環評、能評、安評、水土保持等審批手續。企業不得在審批手續未辦理齊全前進行生產,各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規生產的企業進行取締處理。
(三)項目建成驗收。項目建成后,企業應向縣工信局提交生產驗收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生產驗收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
3.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4.環評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5.節能評估或備案批復;
6.水土保持方案批復,需自行取水的應取得取水許可批復;
7.技術人員職稱/上崗證書;
8.機械和試驗設備清單,試驗室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
9.建設項目用地意見,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
10.機制砂生產企業有原料資源礦山的還需提供礦山開采相應的采礦權證、環評、安全生產許可、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批復;
11.綜合利用采礦廢石、尾礦、建筑廢棄物和外購骨料原料制砂企業在提供上述1-9項材料外,還需提供原材料長期有效合法來源證明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原材料檢測合格報告;
12.企業提供材料真實性聲明;
13.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縣工信局在收集企業齊全資料后,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興國縣機制砂(新建/已備案)項目驗收清單表》進行現場驗收,對上述材料齊全和現場驗收合格的企業出具驗收合格文件,并及時將企業納入推薦名錄公告。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備案項目的手續辦理和驗收流程。
(一)項目辦理流程。已辦理備案的項目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縣工信局提交《興國縣機制砂已備案項目手續辦理申請表》和相關資料。憑審核意見及時向縣自然資源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部門提交《興國縣機制砂已備案項目審查表》進行審查,將核查結果報縣工信局。縣工信局收集企業審查辦理資料,定期提交縣機制砂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進行研究,并將會議研究意見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核,通過審核后由縣機制砂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核查意見。經核查同意的企業可憑核查意見向供電、供水等要素保障部門申請供電、供水。企業申請項目手續辦理流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
2.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3.建設項目用地意見,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
4.制砂用原料儲量及合格報告等材料;
5.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員;
6.環評、水土保持、林地、取水等部門的批復或許可,環保設施是否通過環保竣工驗收;
7.若企業滿足上述試生產條件,可在申請核查時同時申請試生產審備。
(二)項目驗收。企業試生產4個月內需向縣工信局申請項目驗收。縣工信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興國縣機制砂(新建/已備案)項目驗收清單表》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材料齊全和現場驗收合格的企業出具驗收合格文件,將企業納入推薦名錄公告。企業申請項目驗收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生產驗收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
3.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4.環評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5.節能評估或備案批復;
6.水土保持方案批復,需自行取水的應取得取水許可批復;
7.技術人員職稱、上崗證書;
8.機械和試驗設備清單,試驗室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
9.建設項目用地意見,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
10.機制砂生產企業有原料資源礦山的還需提供礦山開采相應的采礦權證、環評、安全生產許可證、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批復;
11.綜合利用采礦廢石、尾礦、建筑廢棄物和外購骨料原料制砂企業在提供上述1-9項材料外,還需提供原材料長期有效合法來源證明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原材料檢測合格報告;
12.企業提供材料真實性聲明;
13.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限期整改。資料不齊全或未通過現場驗收的企業,企業必須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有關規定進行自查和整改,并設置4個月緩沖期(自未通過驗收時起計算),企業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后,再次提交驗收申請,對仍未通過現場驗收的企業不得再進行生產,各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規生產的企業進行取締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加強監督管理。經研究決定,成立興國縣機制砂行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副書記任組長,分管副縣長張茶根任副組長,縣工信局、縣發改委、縣行政審批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水利局、縣交運局、縣住建局、縣林業局、縣城管局等相關單位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工信局,由縣工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1.縣工信局負責機制砂行業發展和監管工作,牽頭負責企業籌建審批和生產驗收,開展企業推薦目錄的管理工作,指導企業生產經營單位淘汰落后工藝、設備、產品。
2.縣行政審批局負責按照縣產業布局對企業技改節能審查備案、環評、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許可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工作。
3.縣發改委負責機制砂行業統一組織、指導、協調督促規劃的實施。
4.縣自然資源局負責企業礦產資源規劃、依法有序投放、審批,核實相關礦山原料儲量,核實項目選址是否符合興國縣國土空間利用總體規劃和地災防治要求,出具建設項目用地意見,對具有礦山開采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開采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違法占地、盜采、非法開采等違法行為。
5.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縣內礦山尾礦庫的企業原料來源管理和行業安全“三同時”監督檢查,監督管理企業安全生產,推動企業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現狀評價,核實項目選址是否符合森林防火要求;查處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違法違規行為。
6.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固廢資源(含建筑廢棄物、廢石)企業原料來源管理和監督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核實項目選址、衛生防護距離是否與環評、環評批復、自主驗收等要求一致;查處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違法排污、違規處理固廢危廢等違法行為。
7.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機制砂生產企業的計量、價格和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按相關國家法規要求對機制砂產品進行不定期質量抽檢,抽檢結果對外公布。查處無照經營、生產銷售不合格、質量不達標機制砂等違法行為。
8.縣水利局負責對本行業工程項目機制砂應用情況的監管;負責河道、水庫、山塘整治項目廢料去向的監管,核實項目選址是否占用河道、是否符合飲用水源地安全防護距離和是否符合防汛要求;負責水土保持、取水口等相關監管工作。
9.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本行業工程項目機制砂應用情況的監管;負責核實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要求和公路建設項目廢料去向的監管,查處車輛在公路運輸過程中的超限、超載、遺灑等違法違規行為。
10.縣住建局負責對本行業工程項目機制砂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測,發現使用來源不明、質量不合格機制砂的,或者在機制砂應用過程中弄虛作假、不按規定進行進場復檢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責令責任單位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追溯。
11.縣林業局負責核實項目選址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林地和國家濕地公園紅線,負責對企業征占用林地和國家濕地公園紅線情況進行嚴格監管。
12.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區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去向的監管;查處違規傾倒、違規轉運建筑垃圾行為。
13.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企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屬地管理,開展常態化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檢查以及問題整改;協助職能部門開展行政執法。
14.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對機制砂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備案歸檔。已獲得項目準入的企業,必須做好備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項目相關批復文件的備案歸檔工作。
第十二條 環保要求。企業應取得環評批復并開展環保竣工驗收。企業出入口需配備車輛沖洗平臺及沉淀池等廢水處理設施,生產線必須配套收塵裝置,采用噴霧、灑水、全封閉皮帶運輸等措施,破碎加工區、中間料庫、成品庫等區域完成“三封閉”、“三廢”處理達標,生產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安全要求。強化安全生產意識,落實機制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恪守安全發展底線,強化安全科技支撐,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
(一)安裝監控設施。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投產企業應在生產場地安裝不限于視頻監控的安全監管設備。
(二)安裝數字設備。企業必須設置唯一出入口,安裝經檢定合格的稱重地磅,制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廠。出入口監控視頻和地磅稱重記錄數據應接入縣交通運輸管理局治超監控平臺。
第十四條 產品質量管控。
(一)機制砂生產經營單位對機制砂產品質量負主體責任,不斷規范自身生產經營行為。
1.嚴格按GB/T 14684《建設用砂》、GB/T 14685《建設用卵石、碎石》、DZ/T 0316《砂石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和《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標準生產建設用砂;內部質量試驗室需配備相應器材和人員,確保產品質量合格方可出廠,鼓勵企業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和產品質量檔案制度。
2.產品出廠必須隨車附上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應注明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執行標準、出廠日期等內容。
(二)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等機制砂使用單位在采購機制砂時,應當查驗并留存機制砂企業產品出廠檢測報告復印件,禁止采購沒有合格出廠檢測報告的機制砂。機制砂使用單位應加強機制砂質量統計分析,發現機制砂質量波動較大時應加大抽樣復檢頻率,發現不合格產品、以次充好等現象應向市監局舉報。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落實質量主體責任,定期對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砂漿的生產企業的機制砂應用情況進行抽查,嚴防不合格機制砂應用到工程實體。
第十五條 機制砂生產企業建成投產后,企業依法納稅,合法經營,形成規模化及時納入規模以上企業監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要求,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第五章 整治退出
第十六條 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單位,每半年對企業生產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動態管理巡查,對在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給予通報,并由相關職能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給予停產整頓;各鄉鎮區要加強屬地管理,如發現有違法違規生產機制砂行為,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十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等部門加大針對礦山開發的綜合治理監督力度,確保各項環保政策落實到位。強化機制砂生產應用監管,縣住建局、縣市場監管局要不定期開展機制砂產品出廠、交貨檢驗,緊抓產品質量紅線。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局嚴厲打擊非法偷采盜采礦產資源制砂行為,避免偷采盜采河砂和礦產資源制砂擾亂市場、惡性競爭及事故發生,影響機制砂的推廣應用。
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我縣機制砂產業規劃擅自設立的機制砂企業,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對沒有合法手續的,依法予以取締,相關職能部門依職能對其涉嫌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一年,如國家另有法律、法規規定或遇本級及上級政府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
附件:1.興國縣機制砂已備案項目手續辦理申請表
2.興國縣機制砂已備案項目監管核查表
3.興國縣機制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籌建申請表
4.興國縣機制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籌建聯審表
5.興國縣機制砂(新建/已備案)項目驗收清單表
6.興國縣機制砂建設項目驗收核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