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布全縣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縣直(駐縣)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精神,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開展了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現將調整結果予以公布,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是指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土地時,按照“征遷什么、補償什么,征遷多少、補償多少,并不低于原有水平”的原則,對被征收單位或所有權人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的費用。
適用于全縣集體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征遷補償。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土地,涉及征遷附著物和青苗的,參照執行。
二、監督管理
根據《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要求,自然資源、財政、發改委、農業農村、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嚴格落實行業主體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對征地補償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組織實施、政策宣傳、補償安置落實、土地交付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
三、其他事項
未明確補償標準的其它類型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可由征收實施單位會同專業機構調查核實,在符合正常種植生產生活規律的情況下合理確定補償價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價格須經評估確定的,必須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評估認定。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