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城市社區管委會,縣直(駐縣)各單位: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贛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簡化政府投資項目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明確政府性投資項目審批流程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統稱為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均實行審批制,規范名稱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組織實施建設政府投資項目法人單位(簡稱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二、對列入本級或上級相關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范圍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簡化為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三、對投資規模4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不含征拆項目),可以合并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再審批初步設計。
四、對投資規模400萬元(含)至1000萬元(不含)的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包括維修改造項目、以設備購置安裝為主的項目、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等三類項目),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合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直接審批初步設計。
五、對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下的改擴建項目適用本通知第四條規定,對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改擴建項目按程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六、對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規定的項目,直接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建議書有關項目建設必要性等內容;直接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的,初步設計應包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
七、對除本通知第二、三、四條規定以外的項目,應嚴格依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八、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項目審批應嚴格按照《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3號)》《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對工程費用投資大于2000萬元的項目(不含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托中介機構評估或組織專家評議;對工程費用投資大于1500萬元的項目,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委托中介機構評估或組織專家評議;工程費用投資未達到1500萬元(含)以上且按規定應當編制初步設計的項目,項目單位應聘請第三方機構出具概算評審報告。對工程費用小于2000萬元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費用小于1500萬元的項目的初步設計達到深度要求的,且發改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通過嚴格審查能夠把關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方案、投資估算或概算、經濟社會效益分析等的,發改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可以不委托中介機構評估或組織專家評議,簡化審查程序。
十、財政部門及縣直部門的資金下達文件不得作為項目審批部門(發改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
十一、未經項目審批部門(發改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項目,一律不準財審、不準招標、不準結算。若未經批復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項目進行財審、招標等程序,財政部門、項目單位、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水利、交運、住建、農業農村)及行政審批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須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如須補辦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應由項目單位報紀檢部門理清責任后,再由發改部門補辦相關流程。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