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城市社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有關單位:
《興國縣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管理辦法(修訂)》已經2025年7月4日第72次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2024年5月26日,《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國縣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興府辦字〔2024〕29號)同時廢止。
2025年7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興國縣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
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政府性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財建〔2009〕648號)、《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1號)、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省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評審工作的通知》(贛財辦〔2019〕80號)、《贛州市市本級政府性資金項目預、結算評審管理辦法(試行)》(贛市財辦字〔2021〕35號)以及《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工作的通知》(贛市府辦字〔2023〕56號),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職能部門批準或備案、由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或部分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預、結算評審是指由財政部門或委托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評估和審查的行為(以下簡稱“評審”)。
第二章 評審范圍、內容
第三條 項目評審范圍:興國縣行政區域范圍內,預、結算送審金額1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資項目,對于單項低于100萬元項目不再接受鄉鎮、村打包報審。具體包括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政府性基金、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通過縣屬國有企業及其下屬子公司融資的非經營性項目(含代建項目),比照納入政府性投資項目預、結算評審范圍。
財政部門不對直接委托項目、電力、通信、廣電網絡、給排水、燃氣、通信基站等管(桿)線項目進行預算評審。其中:
1.管(桿)線項目經發改部門立項批復確認為新建工程的,預算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審,建設單位應在立項批復概算額度及合同范圍內組織實施,待竣工驗收后按規定組織報送財政結算評審;
2.管(桿)線項目經發改部門立項批復確認為遷改工程的,適用《興國縣重點工程和政府性投資項目管(桿)線遷改實施辦法(試行修訂版)》(興自然資字〔2025〕8號),遷改實施程序、補償范圍及原則、補償標準按照該實施辦法執行。
3.除管(桿)線遷改工程以外,直接委托項目和新建管(桿)線項目的預算,以及送審金額低于100萬元的預、結算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
第四條 項目評審內容:
(一)項目預算和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審核情況;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審核。
第三章 評審各方工作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負責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在規定時間內組織開展預、結算評審。
(二)委托中介機構評審并提出評審工作要求,管理考核中介機構評審工作,制定評審費用計取方法并明確審查費用。
(三)負責預、結算評審管理工作,組織專業人員成立議事小組,對評審事項研究、討論、決策等。
(四)項目評審結果定期報審計部門。
第六條 建設單位職責:
(一)履行造價管理第一責任人主體責任,對項目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配合財政部門做好現場踏勘、評審核對、協商會商等相關工作,對評審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反饋到位,建設單位對報審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負責。
(三)對現場已被覆蓋或破壞的項目,書面詳細描述情況,并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進一步取證、舉證,提供真實詳細的施工圖、竣工圖、設計變更、簽證(含影像資料)、施工組織臺賬記錄、驗收報告等相關佐證資料,建設單位對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負責。
(四)收到財政部門評審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書面反饋意見并蓋章,逾期不簽署的視為同意;認真執行財政部門出具的評審結論,對相關問題及時整改。
(五)收到財政部門評審結論后,將項目名稱、評審金額、執行情況定期報審計部門。
第七條 中介機構職責:
(一)依法依規開展評審工作,遵守職業操守,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審,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和考核,具體的考評管理辦法以財政部門出臺為準。
(三)接受審計監督部門的核查。對被審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配合、接受審計部門對出具的報告進行核查。
第八條 施工單位職責:
(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在規定時限內編制報送工程結算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配合做好資料增補、現場踏勘、評審核對、協商會商等評審相關工作;
(三)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審核報告后,在規定時間內,簽署書面反饋意見并蓋章。
(四)配合接受審計監督部門的核查。審計部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進行核查時,配合接受審計。
第四章 評審相關要求
第九條 送財政部門評審的工程項目,其建設內容應符合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復,預、結算送審應嚴格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
第十條 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預算評審項目的已開始實施建設部分(政府立項審批完整的,竣工驗收后組織結算評審);
(二)未辦理完竣工驗收合格手續的結算評審項目;
(三)未經政府批準、未執行政府采購或基本建設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
(四)預算、結算存在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且未完成概算調整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因素須立即實施緊急措施的搶險救災工程,以及政府調度須緊急實施工程,應由縣級層面調度并形成會議紀要,紀要中明確工程總投資限額、發包形式和預結算方式。建設單位根據縣級調度會議紀要精神,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及相關協議,合同協議中需明確建設內容、工期、是否趕工、趕工范圍、趕工措施方案、趕工費用計算方式、人工單價計價規則、材料檔次要求及結算規則等,竣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報送財政部門結算評審。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預、結算送審材料清單要求,一次性提供完整項目資料,資料不全的,財政部門將不予受理。所有資料均須由建設單位簽章確認、建設單位人員書面遞交并簽署資料登記,不得由施工單位直接送審,否則財政部門不予受理。送審資料須一次性提供完整,除財政部門要求補充相關資料外,對于后期補充的簽證漏項等零星項目資料原則上不予認可,不予增加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 縣財政部門可不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報告財政投資評審情況,對各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的預算平均評審偏差率、結算平均評審審減(增)率、退審情況、變更情況等進行排名公示,對預算評審偏差率超過30%和結算評審審減(增)率超過20%的項目進行通報,對評審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例進行披露。
計算公式:評審偏差率=(審增金額+審減金額)/評審審定金額*100%;評審審減(增)率=(送審金額-評審審定金額)/送審金額*100%。
第十四條 預算項目中,因勘察、設計、預算編制等單位原因引起評審偏差率超過30%的,評審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中介機構責任。
第十五條 預算評審完成后,如項目出現清標,經核查后清標誤差率超過±3%或招標文件相關約定的,財政部門將追究相關中介機構責任。
第十六條 結算項目中,施工單位在結算項目中的送審資料造價審減(增)率為10%(含)以上的,視為虛報工程造價情節嚴重,由建設單位作出書面匯報,報送至項目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嚴格清標調標管理。項目如出現標后清標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對調整事項及造價初審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發改委和行業主管部門(房建市政項目由住建局、公路交通由交運局、水利項目由水利局)組成標后管理組,對提報的標后調整事項進行復核,復核后相關意見由建設單位按程序呈報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清標調標如涉及增量的,按我縣增量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規范暫估價、暫列金使用。中標清單中的暫估價、暫列金使用,需經項目分管縣領導召集參建各方充分研究并形成相關紀要,確認其使用內容及使用額度,暫估價、暫列金實際使用額度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單位還應按程序報請政府批準。其中暫估價:①材料、工程設備、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項目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供應商或專業分包人,確定其價格并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②材料、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后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③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參照工程變更相關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并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第十九條 規范變更管理。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做好工程變更經濟論證,并嚴格遵照《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1號)及我縣工程變更、增量有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項目存在建設規模調整百分之十以內的,由項目分管縣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召開調度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出具相關意見并完成變更審批;項目存在建設規模調整百分之十以上的,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必要時應聘請專家提出變更的專業意見。如變更后對應概算調整經原審批部門審核,投資概算調整增加幅度需超過原核定投資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還應按省政府令第251號規定由原審批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如在結算評審環節發現項目存在變更超百分之十以上且未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及調整概算批復的,財政部門書面函告建設單位該事項。建設單位完成變更審批程序后,方可申撥項目結算尾款。
項目存在變更建設地點、變更主要建設內容及技術標準、對設計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類變更的,財政部門不予受理,待建設單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程序完整后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加強現場簽證管理。現場簽證是在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參建各方的負責人或指定代表共同簽署的,用來證實項目實施過程中某些特殊情況的一種書面手續。
建設單位應遵循以下原則加強簽證管理:①凡預算定額或有關文件有明確規定的項目,不得另行簽證;②現場簽證內容、數量、項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確記錄,價款的結算方式、單位應明確約定;③現場簽證應及時辦理,除應急特殊情況外,不得拖延事后補簽,結算報審時需提供原始記錄單(業主、監理、施工、設計/勘察、造價監控等參建單位簽字蓋章);④對于一些重大的現場變化及隱蔽記錄,應留存影像資料(影片或照片顯示項目名稱、部位、時間、量測標記等)以備查驗。
建設單位應維護現場簽證結果的真實性和嚴肅性,不得隨意簽證,對無效簽證造成財政資金浪費的,將移交紀委監委處理。
第二十一條 嚴控評審資料增補。項目受理后,原則上不得增補資料,確需增補的,需經建設單位、監理、造價監控單位書面認可,并由建設單位出具正式申請文件,建設單位對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負責。
(一)對設計、清單不完善的預算資料補充時限為:自財審初審稿出具之日起算,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增補到位。預算項目在增補時限外提出資料變動的,按本辦法第十九條對應變更管理審批程序執行。
(二)對記錄缺失、佐證不齊的結算資料補充時限為:自財審初審稿出具之日起算,1000萬元以下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1000萬元-5000萬元以下項目在10個工作日內、5000萬元-1億元以下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1億元以上的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補齊。
增補資料僅為完善相關佐證,不得實質性改變初始資料基本原則和內容,增補時限外不再接收二次補充。
增補資料造成項目投資超概算、超合同價的,建設單位應對應完成概算調整批復、增量審批程序后,財政部門再予受理。
第五章 爭議問題解決
第二十二條 一般爭議采取協商討論方式解決,由財政部門組織項目參建各方充分討論,并根據基建評審內控制度相關程序處理爭議問題。
第二十三條 通過協商討論后無法達成一致,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仍有異議但提不出相關依據的,按缺方定案機制辦理,具體以告知函形式反饋評審意見并設置投訴期,對于確有異議進入投訴程序的項目,財政部門啟動投訴后復審。
第二十四條 確實無法進行評審的項目,項目主管單位和建設單位可通過申請專項審計、司法程序等其他方式協調解決工程款結算問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合同中與施工單位明確約定,施工單位編制項目結算資料虛報、虛增工程造價時的財政評審費用承擔規則,以及項目的預、結算管理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興國縣財政局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