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城市社區管委會,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縣直(駐縣)各有關單位:
經2024年12月12日縣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修訂后的《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興府辦發〔2015〕11號)同時廢止。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加快城鎮化建設,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12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56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贛人社字〔2022〕320號)、《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贛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市府發〔2015〕13號)和《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市府辦字〔2023〕100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預存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后報批征地。先足額籌集社會保障資金,后實施征地,以解決新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為先導,積極穩妥解決以往遺留問題。
第三條 堅持同一制度平臺,以養老保障為工作重點,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障制度,根據自愿原則,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進一步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堅持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引導被征地農民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早參保、早繳費、早補貼。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認定程序
第五條 保障對象:在興國縣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戶為單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并承包了土地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的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口。被征地農民年齡的界定以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為基準日。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屬于本細則保障對象:
1.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2.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
第七條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的認定程序:
1.被征地農民身份由村(居)委會初審;
2.村(居)委會審核后,已通過初審的人員名單在被征地農民所在地進行張榜公示,公示7日無異議的,審核材料報所在鄉(鎮)政府復審;
3.鄉(鎮)政府組織派出所、便民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鄉鎮分中心等相關部門,對村(居)委會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復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鄉(鎮)政府及時調查核實,并在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人員所在地公示調查結果,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縣自然資源部門呈縣政府聯審;
4.縣政府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財政等部門對鄉(鎮)政府上報保障對象的審核材料進行聯審,對保障對象資格有異議的,縣政府及時調查核實,并向社會公示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名單,公示7日無異議后,由縣自然資源部門對保障對象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
第八條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參保需提供的材料及流程:
1.《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附件1)或《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附件2);
2.參保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自然資源部門頒發的被征地農民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自己的選擇,到縣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簡稱“社保中心”)辦理職工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第三章 參保補貼標準和保障辦法
第九條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個人無論自愿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均享受同等數額的參保繳費補貼,參保繳費補貼只用于補貼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不按本細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以及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的,政府不給予參保繳費補貼。政府給予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補貼用于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
贛府廳字〔2022〕56號文件(2022年6月14日)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調整為按年核定,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參保繳費年補貼標準為:當年執行的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12%×12(個月)。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時間是自然資源部門為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的時間。
第十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參照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保,繳費基數按當年執行的江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口徑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為20%;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用于被征地農民補貼期限內應繳納的社會統籌費用,納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不繳納或不需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個人繳費部份時,政府補貼也同時不予補貼;個人在享受參保繳費補貼期限內,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參保繳費補貼滿15年后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開始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規定全額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符合待遇領取最低年限的,按規定申請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并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待遇領取最低繳費年限的,應按相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待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并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必須嚴格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規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政府繳費補貼年限統一按15年計算,由社保經辦機構依個人申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在其個人賬戶增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項目,記錄繳費補貼情況。具體參保繳費補貼辦法為:
1.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的,由個人選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繳費補貼按規定標準逐年劃入個人賬戶,待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被征地農民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情形:
(1)個人繳費年限已滿15年,但政府繳費補貼年限未滿15年的,在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以領取待遇當年的政府繳費補貼標準為基數,將剩余年限的政府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
(2)個人繳費不滿15年,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滿15年,但政府繳費補貼年限未滿15年的,在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時以領取待遇當年的政府繳費補貼標準為基數,將剩余年限的政府繳費補貼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
3.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以認定被征地農民當年的政府繳費補貼為標準一次性劃入其個人賬戶,并從補貼到賬次月起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的政府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4.已達到或超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統一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5.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二條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達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單位就業的,參保、補貼辦法如下:
1.被征地農民屬現役軍人的,在服役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退出現役后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細則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2.被征地農民屬在校學生的,在就讀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畢(肄)業后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細則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3.被征地農民屬單位就業且已參保的或參保后轉移至單位就業參保,就業參保期間不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失業后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可按本細則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本條所述被征地農民在退出現役、畢(肄)業、失業后一年內,選擇按本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全額參保繳費補貼。
第十四條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參保被征地農民,在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同時需由鄉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和民政部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并納入動態管理。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對已超過低保標準的救助對象家庭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下列渠道籌集:
1.從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8%計提的資金;
2.上級和當地財政補助資金;
3.用地單位繳納;
4.其他。
第十六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認定的被征地農民且未按當時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參保的,參保時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從歷年籌集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結余中解決;不足部分資金,從每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扣除當年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保所需的參保繳費補貼后的結余資金中予以解決。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每年從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比較集中、資金有缺口時,應在贛府廳發〔2007〕20號文件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土地出讓收入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七條 本細則實施后,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要求,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名單、標準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的3個月內,將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在組織用地報批時,將社會保障預存資金統一預存到贛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代管賬戶。用地經依法批準后,人社部門要以政府名義向市人社部門提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預存金返還申請。凡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的,人社部門不予審核,征地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征地。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征地補償款應優先用于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在集體經濟發展較好的地方,集體可適當承擔部分個人繳費。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困難的,積極探索銀行貸款、政府貼息、部分養老金償還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政府各責任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合作,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動聯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公安等部門做好社保調查并測算社保資金、制定社保方案,建檔備存,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提取、繳費補貼資金籌集和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以及資金使用審核監督管理;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區)負責土地征收、征地補償及被征地農民的認定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會同人社部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查關;審計部門按照職責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民政部門按規定負責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十條 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進一步做實做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鄉(鎮)、村兩級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把被征地農民保障對象和政府將給予的參保繳費補貼優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農民,進一步提高被征地農民參與社會養老的積極性,人社部門要采取微信、制作宣傳片、點對點宣講等方式進行被征地農民參保政策宣傳,引導被征地農民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早參保、早繳費、早補貼,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自愿選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實施后,在組織用地報批時,應根據擬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準等因素,測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縣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準后,人社部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并將核定后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準的,根據自然資源部門的告知函,資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二條 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后,及時將參保繳費補貼保障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贛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凡未建立并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人社部門不得簽署同意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選擇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被征地農民選擇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后新認定的被征地農民在取得被征地農民證書后,即可申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在規定應參保的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細則實施后,以往規定如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今后,如與國家和省、市出臺政策不符的,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在實際工作中出現本細則未明確的具體問題,由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商討解決。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縣人社局、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公安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
2.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
附件1:
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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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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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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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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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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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所在地 |
鄉鎮村委會村小組 |
被征地農民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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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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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證書發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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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選擇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本人對以上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本人申報的信息有誤,以有權審批機關意見為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負責。
申請人簽名(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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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會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鄉鎮區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縣社保中心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人社部門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
附件2:
興國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審核表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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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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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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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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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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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所在地 |
鄉鎮村委會村小組 |
被征地農民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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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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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農民證書發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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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選擇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本人對以上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本人申報的信息有誤,以有權審批機關意見為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負責。
申請人簽名(指模):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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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會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鄉鎮區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縣社保中心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人社部門意見
經辦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