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城市社區管委會,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縣直(駐縣)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興國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4月17日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興國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興府辦字〔2020〕6號)同時廢止。
2024年8月26日
興國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修訂稿)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災害分級
1.6 預案體系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2.2 解救疏散人員
2.3 保護重要目標
2.4 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3.2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3.3 成員單位任務分工
3.4 撲救指揮
3.5 工作組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4.2 力量調動
5 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預警
5.2 火情監測
5.3 氣象服務
5.4 信息管理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6.2 響應措施
6.3 縣級層面應對工作
7 綜合保障
7.1 隊伍保障
7.2 運輸保障
7.3 航空消防保障
7.4 通信與信息保障
7.5 物資保障
7.6 資金保障
8 后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8.2 火案查處
8.3 約談整改
8.4 責任追究
8.5 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9 附則
9.1 災害分級標準
9.2 以上、以下的含義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9.4 預案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于全面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關于全面加強新形勢下森林防滅火工作的實施意見》和《贛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贛州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興國縣境內發生的森林火災及鄰縣發生在交界處且對我縣構成嚴重威脅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要求,落實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1.4.2 協調配合,快速反應。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本預案確定的任務,密切協作,快速反應,積極應對,形成合力。
1.4.3 科學撲救,以人為本。建立以縣專業撲火隊伍為主、鄉鎮半專業撲火隊和其他應急力量聯合行動的撲火機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加強重要設施和居民點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災害損失。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森林火災分級標準見附則。
1.6 預案體系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撲打明火、開挖(設置)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群眾并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并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范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強化輿情監測,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森林防滅火工作。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長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林業的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和縣林業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秘書長由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部署全縣森林防滅火工作。
(2)指導協調全縣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負責重大、特別重大或須提級指揮的較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3)監督檢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森林防滅火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
(4)組織指導有關森林火災的調查評估處理和掛牌督辦工作。
(5)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防滅火工作。
3.2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設主任1名,由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設副主任1名,由縣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職責如下:
(一)協調推動各成員單位和各鄉鎮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森林防滅火工作決策部署,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縣森林防滅火形勢,開展森林防滅火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調查研究,協調解決全縣森林防滅火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成員單位提出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提出縣森防指年度工作要點和任務分工方案建議,綜合匯總和通報全縣森林防滅火工作情況,承辦縣森防指會議、文件起草、制度擬訂、議定事項跟蹤督辦等工作。
(四)研判發布森林火險信息和監測信息,組織實施全縣森林防滅火工作督查、約談等工作,組織森林火災調查評估處理和火災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
(五)按照縣森防指領導要求,做好預案啟動、重特大森林火災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響應處置的火災撲救有關協調指導工作。
(六)負責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日常協調聯絡工作。
(七)承辦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3 成員單位任務分工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縣應急局、縣林業局、縣公安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科工局、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運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生態環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廣旅局、縣衛健委、縣氣象局、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融媒體中心、縣供電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興國火車站(興國西站)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參加。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縣委宣傳部:指導協調森林防滅火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縣委網信辦:協調森林防滅火網絡輿情監測與引導工作。
縣人民法院:負責全縣森林火災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
縣檢察院:負責依法領導全縣森林火災案件的檢察工作,并依法履行相關法律監督職責。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調度、指揮轄區民兵參加森林火災撲救行動,協調轄區軍兵種及預備役部隊支援重大森林火災撲救,負責申請和協調進入興國任務部隊遂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
縣應急局:協助縣委、縣政府組織縣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指導森林火災處置工作,統籌救援力量建設,組織、協調、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森林防滅火工作;組織指導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開展實施相關工作;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協調指導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擔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鄉鎮、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鄉鎮配合做好森林火災處置相關工作;牽頭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森林火災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可以按程序提請,以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名義部署相關預防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領導全縣公安機關查處森林火災刑事案件,協助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并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協調林業部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
指導維護火場治安秩序,根據需要實施局部交通管制。
縣發改委:負責將全縣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森林防滅火重點建設項目。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森林防滅火資金,安排縣本級經費預算,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下達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根據需要,為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提供應急資金保障。
縣人社局:負責全縣森林防滅火從業人員相關政策保障措施,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按規定做好表彰獎勵工作。
縣科工局:負責協調森林火災撲救中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通信營運商做好森林防滅火信息發布工作。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在撲救森林火災中傷亡人員的褒揚和撫恤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森林火災處置所需的測繪技術支持,做好森林火災處置的測繪保障工作。
縣交運局:負責組織協調運力,保障森林防滅火專用車輛的免費優先通行,為撲火人員和物資快速運輸提供支持保障。
縣民政局:推進殯葬改革,倡導文明祭掃,配合做好減少傳統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災風險工作。
縣教體局:負責指導全縣中小學校開展森林防滅火宣傳教育,指導林區學校做好森林火災安全防范工作,協調災區學生安全疏散工作。
縣生態環境局:協助配合做好減少秸稈焚燒行為造成的森林火災風險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全縣野外農事用火的管理,協助配合做好森林防滅火有關工作。
縣文廣旅局:督促和指導全縣旅行社、導游開展森林防滅火宣傳,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督促落實旅游景區森林火災防控措施,組織火災發生地旅游團體及游客的安全撤離工作。
縣衛健委:負責醫療救護保障工作,做好受傷人員的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和分析天氣氣候形勢,做好森林火險天氣預測預報和高火險警報發布工作;根據需要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武警中隊:負責組織武警官兵開展撲救森林火災訓練和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全縣消防救援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教育訓練工作,參與森林防滅火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負責組織對全縣森林防滅火工作進行宣傳報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資料的收集工作,主動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必要時,根據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要求,及時發布森林防滅火信息。
縣供電公司:負責做好輸變電設施和線路的巡檢維護工作,減少由此引發的森林火災風險;根據撲火需要,做好“拉閘斷電”工作。
縣電信、移動、聯通公司:負責做好森林火災撲救中的應急通信保障和森林防滅火信息發布工作。
興國縣火車站(興國西站):負責組織協調運力,為撲火人員和物資快速運輸提供支持保障;負責做好轄區鐵路用地范圍內森林防滅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區域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3.4 撲救指揮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屬地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縣內跨鄉鎮的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立前線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指導。
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明確現場指揮人員,科學組織開展撲救。參加撲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依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部署兵力調動批準權限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3.5 工作組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綜合協調組。由縣應急局牽頭,縣林業局、縣人武部、縣財政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傳達領導指示;下達撲火指令;跟蹤匯總森林火情和撲救進展,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各組工作,督辦重要事項;承辦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火災撲救組。由縣應急局牽頭,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武警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縣交運局、縣氣象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協助制定撲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向上級森林防滅火火指揮部申請調用其他力量支援火災撲救;承辦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醫療救治組。由縣衛健委牽頭,縣應急局、縣公安局、縣交運局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負責調集衛生技術力量和急需的醫療器械、藥品,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和受傷人員的緊急救治等工作。承辦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應急保障組。由縣應急局牽頭,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交運局、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運力保障撲火人員、裝備和物資的運輸需要;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時疏導交通;根據需要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及時下撥救災資金。承辦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信息發布組。由縣應急局、縣委宣傳部牽頭,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林業局、縣文廣旅局、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統一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協調指導森林防滅火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承辦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社會穩定組。由縣公安局牽頭,縣武警中隊、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林業局等單位和部門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協助群眾轉移和安置,加強治安管理,依法處置有關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化解因火災造成的矛盾糾紛。承辦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專家組。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咨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火災以專業森林消防隊、鄉鎮半專業撲火隊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綜合消防救援隊伍、森林經營單位撲火隊伍、村級撲火應急隊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按程序調動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力量協助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跨鄉鎮調動專業、半專業撲火隊執行撲火任務,由火災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申請,研究調配方案,下達調動命令;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指揮人員到達火場后,可綜合火場情況直接下達支援指令,并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撲救,受援地負責組織后勤等有關保障工作。
需調動其他撲火力量的,由火災前線指揮部做出決定,征得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申請實施。
跨區域調動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遂行撲火任務,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上級指揮部申請實施。
5 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預警
5.1.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具體詳見附件)。
5.1.2 預警發布
縣應急管理部門和林業、氣象部門加強會商,制作森林火險預警信息,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新媒體、短信等渠道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公眾發布,并報上一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辦公室。
必要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鄉鎮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預警響應
(一)當發布藍色預警信息后,應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加強值班調度和火情監測。
(2)未經批準不得在森林防火區內用火。
(3)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和野外用火管理。
(4)檢查森林防火物資、裝備和隊伍落實情況,做好撲火應急準備。
(二)當發布黃色預警信息后,應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縣森林防滅火指揮辦公室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值班調度和檢查督促。
(2)護林員加強森林防火宣傳和巡查,鄉村干部、成員單位深入包干責任片區督查,嚴格控制野外用火。
(3)縣森林防火指揮部適時派出成員單位深入基層檢查督促,落實森林火災防范和應急措施。
(4)專業森林消防隊和鄉鎮半專業撲火隊進入應急狀態。
(三)當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后,應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縣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至少有一名副指揮長在崗待命,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必須在崗在位,至少要有半數以上鄉鎮干部堅守崗位。
(2)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新媒體等公共媒體在發布橙色預警信號的同時,應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
(3)必要時縣人民政府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煉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審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縣人民政府適時派出工作組深入林區開展森林防火督查;鄉鎮人民政府應在重要區域增設臨時檢查站,加大森林防火巡查、檢查。
(5)專業森林消防隊和半專業撲火隊進入戰備狀態,保證車輛、機具裝備運行良好。
(四)當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后,應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1)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召集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分析森林火險形勢,研究應對措施。
(2)縣林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嚴查野外違規用火,加大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力度,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3)縣人民政府適時派出督查組深入各地開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導;鄉、村兩級應在進山路口,景區入口等區域建點設卡,嚴防死守,杜絕火種進山入林。
(4)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必須在崗在位,鄉鎮干部必須全員在崗。
(5)縣專業森林消防隊靠前駐防,鄉鎮半專業撲火隊進入一級臨戰狀態,集中食宿,全員在崗在位,隨時做好處置突發火情準備。
5.2 火情監測
利用國家林火衛星監測中心、省氣象遙感中心提供的衛星熱點監測圖像及監測報告,通過林火遠程監控、高山瞭望、無人機監測、地面巡護等方式,構建立體林火監測網絡,密切監視火情動態。
5.3 氣象服務
由氣象部門對重點區域的天氣形勢變化進行重點監測、跟蹤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并依據天氣趨勢制訂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為降低森林火險等級和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條件。
5.4 信息管理
5.4.1 歸口管理
森林火災信息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歸口管理,嚴格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序上報。
5.4.2 信息報告
鄉鎮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應按照“有火必報、立即逐級上報”的要求,及時、準確、規范報告森林火災信息。對以下森林火災信息,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立即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省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1)省際、市際、縣際交界處的森林火災;
(2)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森林火災;
(3)受害面積在10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4)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單位、設施的森林火災;
(5)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及其他重點林區的森林火災;
(6)超過12個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7)需要省、市政府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8)其他影響重大的森林火災。
6 應急響應
6.1 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為主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森林火災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第一時間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由鄉鎮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處置;初判發生較大以上森林火災,火災發生鄉鎮應及時向縣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立即派員趕赴火場負責指揮;必要時,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嚴格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6.2 響應措施
森林火災發生后,火災鄉鎮要根據撲救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6.2.1 火情報告
發生火災火情后,鄉鎮要第一時間將火災火情發生地點、起火原因、火勢情況、過火面積、林相結構、天氣情況和撲救力量等情況向縣防滅火辦公室和掛點縣領導報告,掛點縣領導接到報告后,要及時掌握火情并立即趕往現場組織開展處置。
6.2.2 撲救火災
鄉鎮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就近組織村級撲火應急隊、護林員隊伍、鄉鎮(林場、森林經營主體)半專業撲火隊趕赴現場處置,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發階段,必要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調用縣專業森林消防隊前往支援撲救。各撲救力量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救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應通過無人機、實景地圖軟件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救隊伍行進、宿營地、臨時休息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保持通信暢通,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救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學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3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保障。
6.2.4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5 善后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6.2.6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及時通報有關單位,迅速調集專業隊伍,通過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6.2.7 后勤保障和治安管理
森林火災發生地政府負責撲救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保障撲救森林火災所需的撲火機具、設備、燃料、食品、飲用水等物資。同時要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嚴厲打擊借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8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起火原因、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9 火場清理
森林火災撲滅后,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并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并報現場指揮員批準后,火場看守人員方可撤離。
6.2.10 應急結束
在森林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2.11 善后處置
做好因災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傷亡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縣級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火災發生后,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縣級層面應對工作設定Ⅲ級、Ⅱ級、Ⅰ級三個響應等級,其中Ⅲ級最低,Ⅰ級最高。
6.3.1 Ⅲ級響應
6.3.1.1 啟動條件
(1)發生2小時內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重點地區1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重點時段1小時或者其他時段3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4)發生其他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啟動Ⅲ級響應。
6.3.1.2 響應措施
(1)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立即向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副指揮長報告火情,加強撲火指導,及時發布火情相關信息。
(2)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領導親赴一線指揮,及時按程序調動縣專業和周邊鄉鎮半專業撲火隊參加撲救工作。
(3)周邊鄉鎮半專業隊伍接到支援指令后,必須無條件服從命令。支援隊伍必須由鄉鎮副科級以上領導帶隊,并在出發前向縣防滅火辦報告帶隊領導姓名、職務、隊員人數、裝備情況和聯系方式等。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由各鄉鎮主要領導帶隊。到達火場后,各鄉鎮帶隊領導要立即向現場指揮員報到并領取撲救任務,積極組織隊員安全開展撲救或留守火線。任務完成后,必須在接到現場指揮員發布指令后方可撤離。
(4)必要時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申請調動消防救援大隊、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和相關力量參加撲救。
(5)督促火災發生地做好醫療救助等工作。
6.3.2 Ⅱ級響應
6.3.2.1 啟動條件
(1)發生4小時內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重點地區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3)發生在重點時段2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6.3.2.2 響應措施
根據需要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火災撲救、醫療救治、應急保障、信息發布、社會穩定等工作組。
(1)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及時組織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火災撲救措施,及時發布火災相關信息。
(2)指導火災發生地鄉鎮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制定森林火災撲救方案,及時調動全縣有效撲火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3)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領導率有關工作組現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需要,請求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調動其他縣市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力量支援。
(5)根據需要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受威脅群眾轉移疏散、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6)縣氣象局提供天氣預報和火場天氣實況服務,根據氣象條件指導當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協調縣級新聞媒體加強撲火救災宣傳報道。
6.3.3 Ⅰ級響應
6.3.3.1 啟動條件
(1)發生初判達到較大以上情形的森林火災;
(2)發生在重點地區4小時和重點時段6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3)發生威脅到居民聚集區、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備設備,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的森林火災;
(4)發生造成人員受傷事故,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提請縣人民政府啟動Ⅰ級響應。必要時,縣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6.3.3.2 響應措施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火災撲救、醫療救治、應急保障、信息發布、社會穩定等工作組。
(1)成立縣撲火前線指揮部,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領導率各工作組趕赴一線協調指揮。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親赴一線指揮。
(2)調動全縣有效撲火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并申請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調派其他縣市撲救力量支援撲救,根據需要請求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調派撲火力量或航空消防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轉移受威脅群眾,做好人員安置和傷員救治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實行火場區域交通管制,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和交通運輸暢通。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止次生災害。
(6)加強氣象保障服務,積極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加強輿情分析,及時發布森林火災信息,統一協調森林火災撲救宣傳報道及輿論引導工作。
(8)根據需要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7 綜合保障
7.1 運輸保障
增援撲火兵力及攜帶裝備的運輸以公路運輸為主。森林防滅火專用車輛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時,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費公路通行費,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
7.2 航空消防保障
根據撲火需要,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提出申請,向上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申請調動航空消防力量參與撲救森林火災。
7.3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建立健全撲火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縣移動、電信、聯通等通信部門應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縣應急、林業、氣象等部門及時提供天氣形勢分析數據、衛星林火監測云圖、火場實況圖片圖像、電子地圖及火情調度、森林資源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支持。
7.4 物資保障
加強縣級撲火物資儲備庫建設,儲備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通信器材等物資,用于本縣轄區內撲火需要。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森林防滅火工作需要和上級有關規定,建立本級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裝備。
7.5 資金保障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將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森林防滅火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防滅火所需支出。處置森林火災所需資金,按《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贛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財力保障規定執行。
8 后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縣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等進行調查評估,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8.2 火案查處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及時約談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根據調查結果對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隱患不整改、事故不上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根據《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贛州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贛州市森林防火責任制》《興國縣森林防滅火責任制實施辦法(修訂稿)》
等有關規定實施。
8.5 工作總結
及時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中央領導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災和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縣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9 附則
9.1 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9.2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后,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簡易適用的森林火災處置辦法或手冊。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森林火災預警等級分級標準
森林火災預警等級分級標準
森林火災預警級別 |
顏色標識 |
危險程度 |
易燃程度 |
劃分級別標準 |
特別嚴重 |
紅色 |
極度危險 |
極易燃燒 |
森林火險等級五級,連續20日以上晴天,相對濕度50%以下,可能發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
嚴重 |
橙色 |
高度危險 |
容易燃燒 |
森林火險等級四級,連續15日以上晴天,相對濕度50-60%,可能發生較大、重大森林火災。 |
較重 |
黃色 |
中度危險 |
較易燃燒 |
森林火險等級三級,連續7日以上晴天,相對濕度60-70%。 |
一般 |
藍色 |
低度危險 |
難以燃燒 |
森林火險等級三級以下,連續7日以上晴天,相對濕度7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