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興國縣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修訂稿)》(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現將《應急預案》的重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應急預案》的出臺背景
修訂《應急預案》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國家和省市層面應急預案已修訂。《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已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印發,《江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于2021年11月12日正式印發,《贛州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于2022年3月14日正式印發,對主要任務、指揮體系、力量使用、應急響應、責任落實和撲火安全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較大調整。為適應《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江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贛州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變化需要,必須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二是落實國家和省市工作部署的需要。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應急管理部和江西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省應急管理廳、市應急管理局高度重視預案編修工作,要求各地著眼構建上下貫通、橫向配套的預案體系,按照同步籌劃、分級編修、跟進完成的要求,抓緊推進預案編修工作。三是適應森林防滅火新形勢新要求的需要。當前,全市森林防滅火工作面臨的形勢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特別提出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撲火安全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為此有必要針對已經變化的形勢要求,在應對措施上作相應的調整。
二、《應急預案》的修訂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關于全面加強新形勢下森林防滅火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贛州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以及《興國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應急預案》的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興國縣范圍內突發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急處置,使災害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森林防滅火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的組成
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長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林業的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和縣林業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秘書長由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縣森防指下設辦公室設于縣應急管理局。
五、縣森防指的工作職責
縣森防指主要職責是研究部署全縣森林防滅火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負責重大、特別重大或須提級指揮的較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森林防滅火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組織指導有關森林火災的調查評估處理和掛牌督辦工作;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防滅火工作。
六、《應急預案》的修訂內容
新的《應急預案》與原預案相比,從結構、體例到范圍、要求都作出了重大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主要任務。單獨設置了“主要任務”部分。除組織滅火行動外,突出了解救疏散人員、保護重要目標等內容,使應急處置的主要任務更加具體。
二是完善了指揮體系。明確了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長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常務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林業的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負責同志擔任。增加縣工信局、融媒體中心為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原來28個調整為30個。明確了撲救森林火災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并按火災規模設置了分級響應的層級責任。建立了現場指揮機制,明確了火場前線指揮部組成和任務分工,突出發揮專家組的特殊作用。
三是規范了力量使用。單獨設置了“處置力量”部分。在力量編成上,建立了撲救森林火災以專業森林消防隊、航空消防力量、駐贛森林消防大隊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消防救援隊伍、鄉鎮和林場半專業撲火隊、村級撲火應急隊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的力量體系。必要時可按程序調動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力量協助撲救工作。在力量調用上,建立了異地支援力量組成與調動原則,使隊伍的調用更加科學快捷。
四是優化了應急響應。明確縣級層面以森林火災受害(過火)面積、傷亡人數、敏感程度等指標為啟動條件,使響應條件更加具體化;設置了等級響應評估建議和審批環節,使響應啟動更具科學性;增加了啟動條件調整和響應終止環節,使響應程序更加規范。
五是突出了撲救安全。始終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救人員安全情況下開展火災處置工作,嚴防各類事故發生,實現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撲火人員安全“兩同步”。
六是強化了責任落實。增加了火案查處、約談整改、責任追究三項內容,提出對工作不到位、處置不有力、責任不落實,特別是在預防和撲救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贛州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贛州市森林防火責任制》《興國縣森林防滅火責任制實施辦法(修訂稿)》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追究火災肇事者、火災鄉鎮、經營主體和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