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境內依法必須招標的農田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
第三條 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采用遠程異地評標、盲標暗評方式的,按照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農田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活動內部約束監督機制,在制定招標方案、組織招標活動、處理異議和配合處理投訴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監督。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農田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招標人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開展招標。
第七條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提出質量、安全等目標要求,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農田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人可委托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招標代理能力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農田建設項目招標事宜。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農田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發布招標計劃和招標公告,招標計劃發布時間應早于招標公告至少30日。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招標公告發布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可與招標文件同步發布。招標文件自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將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上傳至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供潛在投標人下載或者查閱。招標文件以及資格預審文件供下載或者查閱時間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人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條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農田建設管理政策和規定,制定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中資質、業績等投標人資格條件和評審標準應當以符合農田建設項目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度審慎設置,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
第十二條 農田建設項目評標采用合理低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招標文件中必須載明評標辦法及標準。
第十三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其中,工程和貨物類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服務類不超過10萬元。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投標人以現金或支票等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鼓勵招標人允許投標人以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相關費用應當從其對公賬戶支出。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或核準,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農田建設項目所需的相應資格與資質。采用聯合體投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的內容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人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并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第十七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加密和遞交投標文件。投標人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文件的遞交,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遞交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拒收。
第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認定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中標
第二十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一條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公開進行。
開標時,所有投標人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開標。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自動提取所有投標文件,提示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方式按時在線解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解密的,視為撤銷投標文件。
解密全部完成后,應當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生成開標記錄并向社會公眾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文件:
(一)投標文件逾期遞交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加密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拒收投標文件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錄投標文件的遞交、加密和拒收等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登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在線進行。對評標活動與外界實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斷,評標過程實行全程監督并采用音視頻監控記錄。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人員;
(三)參加招標活動前三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系;
(四)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六)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除法律、法規、規章、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應視為細微偏差。嚴禁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隨意擴大重大偏差的認定范圍。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評標的管理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獨立評標,抵制、檢舉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并作書面記錄;依法取得勞務報酬。
評標委員會應對投標人提交的企業資質、擬投入人員、業績等相關市場主體信息進行查詢核實。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入下一步評審: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子設備編制、打包、加密或者上傳;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個計價軟件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標人的電子文檔;
(三)不同投標人上傳投標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
(四)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計算機文件制作機器碼(MAC地址、CPU序列號、硬盤序列號機器碼)或者文件創建標識碼等信息異常一致;
(五)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經核查分析,發現實質性內容異常一致或者存在兩處以上錯誤內容一致;
(六)招標人要求擬派項目負責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答辯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答辯的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有關事項。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時間參與答辯的;
(七)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投標文件解密,或者上傳投標文件空白、無實質性內容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利用數字化手段涉嫌串通投標情形。
第二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評審后作否決投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一)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
(三)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
(四)有效投標人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否決本次招標的;
(五)所有中標候選人依法均不能確定為中標人的。
投標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重新招標時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且列入信用懲戒名單。
第三十條 評標過程應當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在評標過程中,存在表述不清晰、前后不一致等情形,評標委員會需要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澄清或者說明的,投標人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詢標系統或采用書面形式澄清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存在異常低價投標情形,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并在評標報告中注明。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也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投標有效期內,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鼓勵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線簽署電子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評標評審報告、中標公示、中標通知書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農田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職責對農田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切實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責令相關當事人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及合同履行,并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處理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超過投訴時效的,不予受理。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有關行政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并答復投訴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就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開標及評標結果等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四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開標及評標結果等有異議的,應當按規定向招標人提出。
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及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對開標的異議,異議人應當場提出,招標人應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執行。本辦法由江西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