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為有效銜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同步了修訂《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省立法委對同一部門,同時修訂兩部《辦法》也是比較少有的現象。
下面先就《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進行簡要的解讀:
一、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市轄區設立的自然資源管理機構,做好轄區內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統計、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轄區內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二、該《辦法》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批權限
第六條 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下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上級國土空間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相互協同,并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逐級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也可以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由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重點鎮應當單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單獨編制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位于設區的市轄區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的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建設用用報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占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未利用地轉用手續。
農用地轉用同時涉及征收土地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一并提出征收土地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征收的具體辦法和補償安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執行。
四、該《辦法》進一步規范了臨時用地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臨時使用耕地、市轄區內土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其他土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五、該《辦法》明確了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鄉村產業發展、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需求,并按照國家規定預留相關建設用地指標。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補償費標準參照征收土地對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標準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的土地,調劑了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足額補償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三十九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批準權限,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六、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對符合條件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予以保障。
農村村民建住宅,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少占耕地。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經批準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準文件失效。
第四十二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不得超過下列用地面積標準:
(一)占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確需占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戶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平方米。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集中統建、多戶聯建和農民公寓等形式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積不得低于本地城鎮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積標準。
學習《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
因為同步修訂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與《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在《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未對土地征收作大篇幅的法律規定,只簡要的在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中規定了“農用地轉用同時涉及征收土地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一并提出征收土地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征收的具體辦法和補償安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執行”。
下面就《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修訂后的新規定進行簡要解讀:
一、首次對集體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其目的是縮小土地征收范圍。
明確規定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方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二、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征收土地有關工作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并寫入《征收土地管理辦法》。
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自然資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征收土地工作,承擔征收土地紅線劃定和勘測定界,土地、青苗、樹木等調查確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樹木等補償、留用地安置內容擬訂,協議簽訂,補償費用測算及撥付等工作。
2.財政部門承擔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相關經費籌措工作。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承擔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規劃、政策落實工作,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和辦理參保等工作。
4.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監督集體所有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使用等工作。
5.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征收土地有關工作。
6.征地過程中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調查確認、補償安置內容擬定、協議簽訂、補償費用測算和拆遷等工作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
三、征收土地程序進行了規范
1.增加了《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2.增加了開展“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3.建立征地批前的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六步曲,必須完成以上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用地報批);征收土地申請應當自簽訂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兩年內提出,兩年內未提出的,應當重新啟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4.明確了可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依據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組織實施。
四、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1.土地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征收農用地以外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參照宗地地價評估的價格確定補償標準。
3.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結合當地土地利用現狀,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對其住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依法確定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積的,應當對超過的宅基地面積部分給予合理補償。
對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選擇宅基地安置的,應當在村民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選址。選址和安置面積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關規定,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辦理宅基地審批有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規費。
提供安置房補償的,安置房的面積不得少于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但不得超過規定的每戶最高安置面積。依法確定的原房屋面積超過戶最高安置面積的,對超出部分應當給予合理貨幣補償。戶最高安置面積標準和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采取貨幣補償的,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出補償。
4.建立了被征地農保障制度:一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三是建立留用地安置制度。
5.對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問題進行了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將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應當公平、合理,不得損害婦女、兒童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依法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并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解讀人:張文權 聯系電話:0797-53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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