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五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有關規定,縣供銷社編制了《興國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縣供銷社依據相關職責和法規行使行政職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之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單位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類:
1.概況信息。包括縣情介紹,機構職能,領導信息。
2.法規文件。包括法規,規范性文件,其他有關文件。
3.發展規劃。包括發展規劃,工作計劃。
4.工作動態。包括政務動態,突發事件,公告、公示,統計數據。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考錄招聘,表彰獎勵。
6.財經信息。包括財政預決算,政府采購與招投標,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經費,稅收,金融,政府投資項目,招商項目。
7.行政執法。包括執法依據,執法動態。
8.公共服務。包括面向公民的服務信息,面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服務信息,涉外服務信息。
9.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除上述8類信息以外的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具體參見縣供銷社編制的《興國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興國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目錄》。
(二)政府信息編排體系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使用電子文檔方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主要含索引號、文件編號、分類、生成日期、公開方式、公開時限、公開范圍、責任部門、標題、訪問量、正文等內容。
1.索引號:為方便信息索取所編排的信息編碼。每條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號,由系統自動生成。
2.文件編號:文件制發過程中由制發機關、團體或個人賦予文件的順序號,文號包括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
3.分類:根據目錄分類由系統自動生成。
4.生成日期:信息正式發布(出版)的日期。對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簽發日期(如文件為會簽的,生成日期為最后一個簽發日期);對于非文件類的信息,如數據表格等,生成日期指該信息可為公眾完整獲得的起始時間。
5.公開方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6.公開時限:分為常年公開和限時公開。
7.公開范圍:信息面向的主體,一般為面向全社會。
8.責任部門:信息的發布部門。
9.標題:發布的信息標題。
10.訪問量:信息的點擊量。
11.正文:信息全文(包含附件)。
(三)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通過興國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e5515c-test.cn/)、“興國政務”微信公眾號,以及廣播、電視、檔案館、政務服務場所等形式政府信息公開。
(四)公開時限
本單位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概況信息、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發展規劃、行政執法依據、行政事業性收費、公共服務等信息長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網上留存的期限不超過1年。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將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縣政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縣供銷社申請獲取。
(一)受理機構
縣供銷社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機構:縣供銷社
辦公地址:興國縣瀲江鎮紅軍路7號
聯系電話:0797-5322376
郵政編碼:342400
電子郵箱:xggxrmg@163.com
受理時間: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程序
1.提出申請
向縣供銷社或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的,填寫《興國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縣供銷社領取,也可以在興國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載電子版。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申請人可通過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興國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
(2)通過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縣供銷社當場提出申請。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需出具單位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
2.申請處理
縣供銷社或相關單位收到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對《申請表》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完備,可以當場受理的,當場受理登記并出具《登記回執》;對于要件不完備的,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
3.答復時限
縣供銷社或相關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一般情況下不超過14個工作日);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一般情況下不超過14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縣供銷社或相關單位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一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依法不屬于縣政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三)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三、其他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對縣供銷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請通過郵寄方式寄送舉報內容及相關證據材料,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