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城市社區管委會,縣政府有關部門,縣直、駐縣各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興國縣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問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興國縣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問責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以下簡稱“治超工作”),落實全縣有關部門(單位)在治超工作中的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對問責對象在治超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依規依紀依法對其追究責任。
第三條 問責對象是縣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其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
第四條 問責方式有: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到位,導致工作滯后的,提出批評,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通過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根據情況予以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四)黨紀政務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視情況合并使用。
第五條 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行業監管責任。
第六條 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對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通報、約談,并對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實施問責:
(一)對市、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書面督辦事項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市、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或市、縣治超辦通過明察暗訪,一個工作日內發現所轄地區存在10輛以上違法超限超載或非法改裝車輛上路行駛的;
(三)虛報、瞞報治超數據的;
(四)被省、市、縣治超辦年度內通報3次以上的;
(五)在應對治超突發事件中處置不當引發群體事件,影響較大的;
(六)貨源所在鄉(鎮)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范裝載職責,導致較大以上交通事故發生的;
(七)未配足配齊工作人員,導致治超工作流于形式的;
(八)有其他應當問責情形的。
第七條 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視情節輕重,對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通報、約談、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對成員單位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一)對市、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書面督辦事項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對貨運源頭、車輛源頭和貨運車輛駕駛人進行有效監管,導致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非法改裝現象嚴重的;
(三)其他未依照職責分工履職、不正確履職或履職不力,導致本部門、本行業監管缺失,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嚴重,或者發生重大案情、影響惡劣的。
第八條 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以權謀私,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嚴重影響治超工作的;
(二)干擾、妨礙問責調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責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正文下載:關于印發《興國縣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問責辦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