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自然資源局及下屬單位綜合性涉企收費目錄清單 | ||||||||||
序號 | 部門名稱 | 收費單位名稱 | 單位性質 | 收費項目 | 收費性質 | 服務內容或涉及事項 | 收費標準 | 標準制定方式及部門 | 政策依據 | 備注 |
1 | 興國縣自然資源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土地復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土地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 |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第三方現場評估結果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確定土地復墾費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準、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 政府定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
2 | 興國縣自然資源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土地閑置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2.《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
政府定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發〔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財稅〔2021〕8號,贛稅發〔2021〕96號 | |
3 | 興國縣自然資源局 | 本級 | 政府部門 | 耕地開墾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單位 | 1.依據中發(2017)4號文件,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2.依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及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政府定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
4 | 興國縣自然資源局 | 興國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 事業單位 | 不動產登記費 | 行政事業性收費 | 一、住宅類不動產:1.首次登記,2.轉移登記,3.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4.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5.對申請辦理車庫、車位、儲藏室不動產登記并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的,6.異議登記;二、非住宅類不動產:1.首次登記,2.轉移登記,3.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4.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5.異議登記,6.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三、證書工本費:1.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2.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 | 一、住宅類不動產:80元/件(含第一本證書的工本費),異議登記:40元/件(含第一本證書的工本費);二、非住宅類不動產:550元/件(含第一本證書的工本費),異議登記:275元/件(含第一本證書的工本費);三、證書工本費:10元/本。 | 政府定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贛財非稅〔2016〕25號,贛發改收費〔2016〕1566號,贛財非稅〔2019〕8號,贛財非稅〔2019〕9號 | |
5 | 興國縣自然資源局 | 興國縣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 | 事業單位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 | 經營服務性收費 |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按收費標準分段累加計算:成交價100萬元以下部分收費標準2.250%;成交價101萬元-5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1.350%;成交價501萬元-10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0.405%;成交價1001萬元-30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0.270%;成交價3001萬元-5000萬元部分收費標準0.180%;成交價5001萬元-1億元部分收費標準0.027%;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標準0.005%。(以上標準為贛發改收費〔2017〕922號文件規定的土地使用權收費標準,根據贛字〔2016〕22號第63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各行業交易服務費按50%收取”的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在以上標準基礎上按50%收取,且該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 | 政府定價 |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發展環境專項行動的通知》(贛字[2016]22號)第63條、《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交易服務收費等經營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7〕922號) |